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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地二字第09732333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
  • 壹、花木盆栽搬遷費(附表一)
    種 類 單價 元(盆) 每平方公尺以十盆為限
    草 木 三0
    木 本 五0
  • 貳 養殖水產物產量(收容量)及遷移補償率估計參考表(附表二)(單位:公斤/公頃, 備註有說明者除外)
  • 參、說明: 一、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4條第 1項第4款規定遷 移農作改良物者(除盆栽外),依該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50%發給遷移費。但 盆栽部分依附表一所列標準給予搬運費,惟遇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報市長核定 後辦理。 二、水產養殖物遷移費,依附表二所列養殖方法及遷移補償率,以實際有效養殖面積計 算。 三、遷移物性質特殊,其遷移費未能依本基準規定查估者,查估機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 實查估辦理補償。其在查估之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 構查估,並由查估機關審核認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四、辦理照價收買、土地重劃或終止耕地租時,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搬 運費得比照本基準辦理勘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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