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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府兵三字第0910056800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貧困徵屬減免費就醫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全民健康保險就醫補助作業須知)
  • 一、補助對象: 臺北市依法應徵召服兵役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招贅之岳父母、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 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之養子女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經核列生活 扶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有特殊困難,或因家庭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
  • 二、補助標準: (一)健保保險費:核列甲級者,由政府全額補助;核列乙、丙級者,由被保險人自行 負擔。 (二)健保醫療費: 1.核列甲、乙、丙級者,健保部分負擔、掛號費及伙食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住院病房以全民健康保險病房為準,若列級徵屬因緊急傷病住院治療而無健保 病房時,應請醫院開具「緊急傷病住院期間全無健保病房」之證明;並應依病 房等級,不得越級選擇病房,如經查知越級選住病房者,僅補助健保病房上一 等病房之健保自付費用。
  • 三、應備文件: (一)健保保險費之繳納收據正本(以金融機構轉帳扣款者,請附該筆扣款之存摺內頁 影本)。 (二)健保醫療費檢附健保醫院之門診、住院醫療健保給付費用單正本。 (三)申請人私章。 (四)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 四、申請手續: (一)檢附健保費或醫療門診、住院收據,送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 (二)區公所受理並依規定初審,核符規定者,由戶役政資訊系統列印申請清冊(RM RP3350、3370),併前揭相關單據送臺北市政府兵役處複審後,以郵 政劃撥入帳方式辦理。
  • 五、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 │每月五日前,彙整區公所│ │轉送上月份健保及醫療之│ │收據及名冊 │ └─────┬─────┘ │ │ ↓ ┌───────────┐ 未符合 ┌────┐ │審核有無符合規定之費用├───→│刪除費用│ └─────┬─────┘ └────┘ │符合 │ ↓ ┌───────────┐ │將健保費及醫療費分別予│ │以統計 │ └─────┬─────┘ │ │ ↓ ┌───────────┐ │請款並填寫郵政劃撥單,│ │辦理郵政劃撥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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