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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養字第09108537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道路挖掘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道路挖掘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 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元)
    未經申請 核准擅自 挖掘道路 者。 一、本辦法 第二十九 條。 二、市區道 路條例第 二十七條 及第三十 三條。 一、得處九千元以下罰 鍰。 二、一年內違反達二次 者,視其情節輕重予 以停止計畫性道路挖 掘申請許可六十日以 上至一百八十日以下 之處罰。 一、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 並處九千元罰鍰。 二、一年內違反本條規定達二 次者,得視情節輕重,予 以停止核發計畫性道路挖 掘許可證六十日至一百八 十日之處罰。
    違反本辦 法第八條 規定者。 一、本辦法 第八條。 二、市區道 路條例第 三十三條 。 一、得處九千元以下罰 鍰。 二、一年內違反達三次 者,得依其情節輕重 於六十日至一百八十 日內不予核發計畫性 道路挖掘許可證。 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辦 手續,並處九千元罰鍰。 二、一年內違反本條規定達三 次者,得視情節輕重,予 以停止核發計畫性道路挖 掘許可證六十日至一百八 十日之處罰。
    違反本辦 法第十條 規定者。 一、本辦法 第十條及 第二十一 條。 二、市區道 路條例第 三十三條 。 一、得按其情節處九千 元以下罰鍰。 二、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仍不改善,得由養 工處代為修復,其修 復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 ,並處九千元罰鍰。 二、逾期不改善者,得視情節 輕重,由養工處代為修復 ,其修復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或得停止申請人道路挖 掘申請案件之許可至改善 為止。
    違反本辦 法第十一 條規定者 。 一、本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 一條及第 二十九條 。 二、市區道 路條例第 二十七條 及第三十 三條。 一、得處九千元以下罰 鍰。 二、一年內違反達二次 者,視其情節輕重予 以停止計畫性道路挖 掘申請許可六十日至 一百八十日以下之處 罰。 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修復 或改善,並處八千元罰鍰 。 二、一年內違反本條規定達二 次者,得視情節輕重,予 以停止核發計畫性道路挖 掘許可證六十日至一百八 十日之處罰。
    違反本辦 法第十三 條規定者 。 一、本辦法 第十三條 、第二十 一條及第 二十九條 。 二、市區道 路條例第 二十七條 及第三十 三條。 一、得處九千元以下罰 鍰。 二、一年內違反達二次 者,視其情節輕重予 以停止計畫性道路挖 掘申請許可六十日至 一百八十日以下之處 罰。 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修復 或改善,並處九千元罰鍰 。 二、一年內違反本條規定達二 次者,得視情節輕重,予 以停止核發計畫性道路挖 掘許可證六十日至一百八 十日之處罰。
    違反本辦 法第十五 條規定者 。 一、本辦法 第十五條 二、市區道 路條例第 三十三條 。 得處九千元以下罰鍰。 超挖部分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 續,並處八千元罰鍰。
    違反本辦 法第三十 條規定者 。 本辦法第三 十條。 得停止道路挖掘申請案 件之許可。 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 善者,得停止該管線機構道路 挖掘申請案件之許可至改善為 止。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 ,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 四、本府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發現違反本辦法之案件,即專案簽陳本府裁罰後,函送受處分人繳交罰鍰或履行 一定行為義務。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交罰鍰者,除依法執行罰鍰外,並管制該受處分人道路挖 掘之申請案件至罰鍰繳納完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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