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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新一字第8920670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有線電視系統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特訂定本基準 。
  • 二、本府處理有線電視系統之購物頻道廣告違規之裁罰基準表如下: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 幣:元)或其他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備 註
    1 有線電視購 物頻道播放 未經申請核 准或誇大不 實之廣告 依據有線 廣播電視 法第四十 九、五十 條 一、依據有線廣播電 視法第六十六條 第一項第六款, 得核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 二、一年內經該法處 罰二次,再有六 十六條情形之一 者,依同法第六 十七條第一項第 一款,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處新臺幣五萬 元。 第二次:處新臺幣五萬 元。 第三次:處新臺幣十萬 元。 第四次:處新臺幣十萬 元。 第五次:處新臺幣十五 萬元。 第六次:處新臺幣十五 萬元。 …… …… …… 第四十次:處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因核處 最高額 度為一 百萬元 ,故至 第四十 次仍處 一百萬 元。
    2 有線電視系 統未依協定 插播廣告 依據有線 廣播電視 法第四十 五條第一 項 一、依據有線廣播電 視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項第四款, 予以警告。 二、未依六十四條規 定改正,依據有 線廣播電視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得核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 之罰鍰。 三、一年內經該法處 罰二次,再有六 十四條或六十六 條情形之一者, 依同法第六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 ,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新臺幣五萬 元。 第三次:處新臺幣五萬 元。 第四次:處新臺幣十萬 元。 第五次:處新臺幣十萬 元。 第六次:處新臺幣十五 萬元。 …… …… …… 第四十一次:處新臺幣 一百萬元 。 因核處 最高額 度為一 百萬元 ,故至 第四十 一次後 仍處一 百萬元 。
    3 有線電視系 統未依規定 使用插播式 字幕 依據有線 廣播電視 法第四十 八條 一、依據有線廣播電 視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項第四款, 予以警告。 二、未依六十四條規 定改正,依據有 線廣播電視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得核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 之罰鍰。 三、一年內經該法處 罰二次,再有六 十四條或六十六 條情形之一者, 依同法第六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 ,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新臺幣五萬 元。 第三次:處新臺幣五萬 元。 第四次:處新臺幣十萬 元。 第五次:處新臺幣十萬 元。 第六次:處新臺幣十五 萬元。 …… …… …… 第四十一次:處新臺幣 一百萬元 。 因核處 最高額 度為一 百萬元 ,故至 第四十 一次後 仍處一 百萬元 。
  • 三、本基準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以違規行為發生時間為主)起實施。
  • 四、有線電視系統之購物頻道違規時間若係發生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前,仍依規定核處新臺 幣五萬元。
  • 五、有關核處罰鍰額累計期為一年,下年度則另從五萬元起裁處(採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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