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資字第101325844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為加強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地政 便民服務,受理民眾以網路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申請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謄本 (二)建物登記謄本 (三)地價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六)地籍異動索引 (七)地籍異動清冊 (八)土地參考資訊
  • 三、申請人應辦理事項: (一)依申請項目於網站上逐欄填妥申請資料,最遲應於預定領取時間之前一日申請。 (二)視需要選擇「到所取件」或「郵寄到家」服務。 (三)選擇「郵寄到家」服務者,於接獲地政事務所通知後,應依規定繳清地籍謄本或 相關資料工本費及郵資。
  • 四、各所應辨理事項: (一)各所應指派專責人員定時接收網路申請案件,並登載於收件簿(如附件);如網 路申請書填寫錯誤或不完整時,應即聯絡申請人確認其申請內容,若無法聯絡申 請人時,得暫不受理。 (二)各所於接收網路申請書後,應於 1工作天內辦理完竣,以供申請人領取。 (三)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張數超過60張以上,或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超過30張以上,及地籍資料檔無建立地價資料者,不受前 款限制。 (四)各所專責人員應定時查催通知申請人繳納地籍謄本或相關資料工本費及郵資,俟 其繳納費用後,依申請人取件方式發(寄)給地籍謄本或相關資料,並於收件簿 備考欄加蓋「已發」戳記。另規費單第四聯存根應黏貼於申請書後歸檔。
  • 五、申請案為第四點第三款所列數量者,應先經申請人確認。
  • 六、各所專責人員每月底應統計申請件數、筆棟數及張數,並清查領件紀錄,就該月未經申 請人領取之謄本項目予以列冊、管制。如有申請 2次或申請謄本張數達10張以上未領取 者,嗣後得拒絕其以網路申請,並通報其他各所。
  • 七、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訂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