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便利民眾以通信方式申請地籍謄本及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謄本。 (二)建物登記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地價謄本。
- 三、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依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謄本申請書逐欄填妥並簽名或 蓋章後,檢附工本費(多退少補)及掛號回郵郵資郵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 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前項謄本申請書件,應送業務課承辦人員立即將申請人姓名等填載於收 件簿(如附件),依謄本申請案收件。
- 五、地政事務所審查申請人填載資料無誤者,應依規定程序列(影)印謄本、計徵規費、繳 納工本費、找零等手續,一併於申請書及規費單上填且「○○年○○月○○日○第○○ 號申請案,寄發○○謄本○○張、規費收據○○張、代扣郵資○○元、找零○○元」等 事項,並核章後,將規費單申請人收執聯、找零、謄本等寄還申請人。地政事務所並於 收件簿註記「已發」字樣,規費單第四聯存根,黏貼於申請書後,由業務課歸檔保管。
- 六、地政事務所審查申請人前項謄本申請書件,發現標示填寫錯誤、不完整或字跡潦草無法 辨識,或雖填具不動產標示,惟地籍資料庫查無資料者,應將處理情形註記於申請書後 ,併同工本費,寄還申請人。上開申請書應影印一份,由業務課歸檔保管。
- 七、地政事務所審查申請人前項謄本申請書件,發現申請人預繳之謄本工本費及郵資費用不 足時,得以電話通知申請人補繳相關費用,並於申請書註記電話通知補正時間,逾通知 十五日未補正者,予以退回。
- 八、申請人於接獲地政事務所依本要點第七點電話通知補正事項,補寄不足費用後,地政事 務所應於申請書註記補正時間,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前項補正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不記入本要點第九點之處理時限。
- 九、地政事務所依本要點受理申請地籍謄本,其處理時限為一天。但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五款 申請八十三年以前申報地價者,不在此限。
-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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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3003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地籍謄本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地一字第9022230401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