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註: 一、已提供資料範圍之地籍圖及登記資料因資料更新,申請單位第二次(含)以上提出申 請者,其收費以上述價格之百分之五十計價。 二、為維資料安全性,本處提供之電子資料,僅供各單位提出之計畫目的使用,不得移作 其他用途使用,亦不得以加值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複製留底。
收費項目 法 令 依 據 計 價 單 位 收 費 標 準 測量資料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 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 一項 一、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 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 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 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 以十點計。 一、每筆收費一元 二、圖根點,每點收 費二十元 登記資料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 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 二項 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 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 以一千錄計。 每錄0.五元,總價 未滿一元者,四捨五 入 地價資料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 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 三項 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 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 筆計。 每筆收費0.0一元 ,未滿一00筆,以 一00筆計算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8-3002
臺北市地籍資料電子流通作業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地資字第9021413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