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道路挖掘管理完整性及申辦道路 挖掘許可結案之依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辦理時機: (一)一般性道路挖掘案件:完工後三十天內辦理結案。 (二)計畫性道路挖掘案件:最後一期工程完成後,三十天內辦理結案。 (三)緊急性道路挖掘案件:於完成補辦手續後三十天內辦理結案。
- 三、作業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養護工程隊挖掘管制組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竣工圖說。 3.具有清晰背景與日期之施工過程(含施工告示牌、切割機、埋設深度、警示帶 、回填材及AC修復)及竣工照片。 4.道路挖掘修復檢驗報告書、管溝回填(CLSM或碎石級配)試驗報告書或相關文 件。 5.申請案件涉及設施物收費,另檢附下列文件: (1)收費申報書。 (2)收費申報表。 (二)收件、掛號: 1.櫃台人員於收到管線單位提出道路挖掘結案申請案件時,應查核結案資料是否 齊全。若結案資料不齊全者,櫃台人員應將結案資料退回申請人補正,不予受 理收件。 2.結案資料齊全者,櫃台人員應將案件電腦建檔管理並開立『道路挖掘結案申請 收件單』送交申請人帶回,完成收件程序。 3.櫃台人員收件後,立即將結案申請資料送至檔案人員掛號並開立『掛號三聯單 』,檔案人員再依申請案件之挖掘竣工地點分發各轄區承辦員簽收,並將表單 送回檔案室彙整管理。 (三)轄區承辦員審查: 1.是否已會辦轄區分隊:承辦員辦妥簽核單併結案申請案件後,送收件櫃台,由 各分隊文書人員,每天至道路挖掘管制組「結案會辦收文簿」上簽收。 2.查核竣工結案申請書是否與原核准資料相符。 3.查核竣工圖說是否與原核准資料相符。 4.查核修復檢驗報告書。 5.查核施工照片所示各項測量結果及施工情形是否合乎規定。 6.查核管溝回填(CLSM或碎石級配)試驗報告書或相關文件。 7.收費案件查核申報資料是否與挖掘申請書核准資料相符。 8.會辦單位意見彙辦。 9.綜簽陳核。 (四)會辦單位:轄區分隊 1.轄區分隊文書人員至挖掘管制組簽收會辦案件,應在當日內請分隊承辦員簽收 案件並登錄收文簿建檔備查。 2.轄區分隊審查: (1)挖掘地點現場勘查是否與申請書相符。 (2)查核申請人檢附施工過程及竣工照片是否與申請現場相符。 (3)完工後現況路面是否符合規定。 (4)完工後道路交通相關設施是否已復舊。 3.分隊承辦員依「管線單位竣工結案查核表」註記意見後併結案案件,陳請轄區 道路督導員、副分隊長覆審,並送請分隊長核定。後由分隊文書人員送回道路 挖掘管制組櫃台人員簽收。 (五)、簽陳、核定: 結案申請案件由挖掘管制組長審核後陳核,各權責人員分別依下列核准權限予 以核定。(六)結案歸檔: 經核准之結案資料: 1.承辦員發文告知申請人。 2.收費案件資料送路權管理科辦理。 3.櫃台人員或檔案人員將案件銷案。 4.各轄區承辦員應將結案資料併原案送檔案室歸檔存檔。 (七)使用表單: 1.道路挖掘結案申請收件單。 2.掛號三聯單。 3.挖掘道路竣工結案申報書。 4.管線單位竣工結案查核表。 5.發文告知申請人同意備查函稿。 6.結案案件會辦收文簿。 7.結案案件登錄收文簿。
\申請 \類別 核淮\ 人員 \ 一般性挖掘案件/緊急性挖掘案件 計畫性挖掘案件 養工隊隊長 巷弄道路、次要道路 養工處處長 主要道路 巷弄道路、次要道路、 主要道路 - 四、作業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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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2)北市工新挖字第10265104800號函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