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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特字第102372568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
  • 二、目的:使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均能依據其個別學習需求,獲得 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 三、服務對象: (一)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確認之身心障礙者。 (三)經鑑輔會或學校專業團隊評估確有需求者。
  • 四、輔助器材項目: (一)點字教科書、放大字體教科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擴視機、放大鏡。 (四)盲用電腦 (五)其他教學輔助器材
  • 五、支持服務項目: (一)報讀、錄音 (二)提醒 (三)代抄筆記 (四)手語翻譯 (五)復健治療 (六)生活協助、家長諮詢 (七)其他支持性服務
  • 六、第四、五點所列之輔助器材及支持服務,學校應優先調整校內既有輔助器材與支援予以 提供或尋求校外資源(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社會局…等)提供;倘尚無法提供者,得 提出專業團隊評估輔具需求項目,專案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補助購置或調配借用。
  • 七、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任課教師應依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調整其教學設施或方式, 必要時得提供補救教學或資源方案。
  • 八、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辦理。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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