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0664200號函發布廢止
  • 名 稱 中正廳
    面 積 1,623.6㎡
    座位數 1122席
    分 類 上 午 演 出 18750元
    下 午 演 出 25000元
    晚 間 演 出 40000元
    預演搭(拆)景 一、上午(三小時)4500元,下午及晚間每四小時一律 6000元。 二、輔助時段每小時2000元計收。
    保 證 金 30000元(每二天起每增加一天加收保證金5000元)
    其 他 項 目 及 費 用 項 目 單 位 費 用 (元)
    電視錄影 10000
    一般錄影(二機以上或委外錄製) 3000
    單機定點代客錄影(自備錄影帶) 2000
    字幕機(不含操作) 2000
    代客錄音(自備錄音帶) 1000
    史坦威 D274鋼琴(不含調音費) 時段 3000
    山葉 CF 鋼琴(不含調音費) 時段 500
    麥克風(MINI) 1000
    外接電源 用電量達100 度(含)以上 ,依實用電度數收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