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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0664200號函發布廢止
  • 名 稱 光復廳
    面 積 759 ㎡
    可容納人數 500 人
    分 類 9?12時 一律五折優待)
    14?17時 一律五折優待)
    19?22時 目一律五折優待)
    預 演 搭 (拆)景 一、每三小時一律6000元。逾(加)時每小時2000元。( 文展演藝節目一律五折優待) 二、使用時間限每日上午 9時至下午23時止。
    保 證 金 40000 元(藝文展演節目一律五折優待)
    其 他 項 目 及 費 用 項 目 單 位 費  用 (元)
    電視錄影 10000
    自備錄影 3000
    鋼琴(廠牌規格:山葉 F88鍵7.25) 小時 1000
    4'×6'平台板塊 (不包括裝、拆台費用) 200
    椅套、桌巾清洗費(可自行清洗) 30
    麥克風 500
    外接電源 依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說明:一、有線麥克風12支具不同功能,及無線麥克風 2支,依活動性質提供申使 用。 二、4'×6'活動舞台平台板塊(36),依實際需求提供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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