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建築基地(以下簡稱 基地)開發者,於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所依循 ,並加強本市基地開發之管理、維護山坡地環境之安全及建立良好的山坡地環境品質, 特訂定本規範。 山坡地建築開發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範之規定。
- 二、基地之開發應配合本市山坡地生態保育、環境品質與防災計畫之整體發展政策,避免過 度或不良之建築開發行為對基地安全、環境景觀、自然生態產生負面之衝擊影響,俾能 維護本市山坡地之整體良好形貌,並兼顧發展與保育維護。
- 三、基地之開發應以環境保育為優先,其建築物及設施之配置以減少整地開挖面積為原則, 且基地內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應與相鄰開放空間或空地連接,以形成較大之保育環境, 基地內並應設置公共步道銜接視野優良之公共開放空間。
- 四、基地建築物及設施之配置應避免位於地面水,伏流水、地下水等水量過多及有礙基地排 水功能之地區,建築物並以避免座落於填方區為原則;建築物座落於填方區者,應注意 基礎承載及地質改良。
- 五、為確保基地公共安全及落實山坡地防災計畫,山坡地申請開發達一公頃以上者,於監測 、檢測系統中應設置雨量觀測計,收集地區降雨資料,以提供微氣候資料分析、運用及 管控。
- 六、基地之整地應順應地形地勢,其整地面以高低階層處理者,階層間應以擋土措施或護坡 措施處理,並設置管理維護必要之路徑,且均應有適當之截排水設施;其整地面以護坡 措施處理者,上下階垂直高度超過五公尺時,每五公尺應設置寬度大於二公尺之平台, 並設置平台截水溝。 前項擋土措施及護坡措施處理,應具備相關專業技術之穩定性分析成果及簽證。
- 七、基地申請雜項執照,其整地挖、填土石方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規定,以區 內平衡為原則,且挖、填土石方量差額應占總土石方量正、負百分之十以內。挖、填土 石方總和數量,以申請基地面積計算,每公頃不得超過一0、000立方公尺,且挖、 填深度除必要道路外,不得超過五公尺。
- 八、基地地下層開挖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表規定:基地地下層開挖率,因基地地形、地質條件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府核准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使用分區及用地種別 地下層開挖面積占基地面積 之比率(%) 備 註 第一、二種住宅區 五十以下 地下層開挖面積以 外牆牆心核計。 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 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 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以下 其他各使用分區 六十以下 - 九、基地臨街面,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開放空間: (一)為建立山坡地之生態廊道及公共人行步道系統,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 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進深不得小於一.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進深。但基地臨道路 退縮留設人行步道仍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二)基地臨道路,因地形地質條件需設擋土及護坡設施者,當第一進擋土牆於地面高 度達三公尺時,其擋土或護坡設施應自道路退縮緩衝空間,且其退縮進深不得小 於二公尺。 (三)步道設計材質與高層,應考量順應地形與地勢設計,並配以適當之排水及止滑設 施。但地形條件特殊者,得階梯方式處理。 (四)基地內指定留設之人行步道,因地形、地質條件特殊,而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府核准者,得不適用前三款規定。
- 十、基地與毗鄰之基地境界線間,應設置災害緩衝空間,基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應留設 五公尺以上;基地面積未達二公頃或為保護區者,應留設三公尺以上,且應設置適當之 落石防制柵,並以維持原有地形為原則。
- 十一、擋土結構設施之立面造型、色彩應與自然環境及建築物相互協調,並配合建築立面設 計,加強表面材質細部處理。
- 十二、擋土結構設施及坡面,應依下列規定綠化: (一)設置於公共空間及公眾視野可及之護坡或擋土牆,其設計應以自然工法或景觀 式擋土牆設計為原則,並配以景觀綠、美化處理;與自然地形相延續之人工坡 面,其設計以配合相鄰自然地形整體設計為原則。 (二)擋土結構設施立面,得利用植物之攀爬、懸垂等特性,進行擋土設施的垂直性 綠化處理。 (三)自然邊坡、護坡設施之綠化植生,應配合坡地的自然景觀,利用植物特性,進 行具視覺層次性之坡面綠化及色彩計畫。
- 十三、基地綠化計畫,應依下列規定: (一)基地綠化計畫應依緩衝綠帶、護坡功能性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地盤綠化等特 性,分別設計,並應回植原基地植物二分之一之樹種,及配合基地周圍既有綠 覆林相整體設計配置。 (二)基地綠化計畫應就現有植栽調查,並以圖面標示其分佈位置。其基地內樹高十 公尺以上或米高徑大於二十公分之單株喬木,或植物群聚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 且具良好林相之喬木樹林或特殊稀有灌叢、地被,以原地保存為原則。 但確有移植之需要者,得提出基地內移植復育計畫。 (三)基地與毗鄰基地境界線留設之緩衝綠帶,其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且該部份 喬木綠覆率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四)基地地表不得裸露,且基地綠覆面積內應栽植之喬木比率,須占總綠覆面積百 分之五十以上。 山坡地戶外停車場應順應地形、地貌分層設置,停車場周邊應設置寬度一公尺 以上之植栽綠帶。停車場區內以喬木配合灌木及地被植物綠化為原則。
- 十四、基地面積超過二公頃者,聯外道路出入口以設置二處以上為原則。其中考量救災用途 ,提供車行主要車道入口應為八公尺以上、次要車道入口應為四.五公尺以上;主要 出入口之設置並應檢討基地週邊環境交通衝擊分析。
- 十五、基地內所有公共或私設之管線應以地下化為原則,以避免破壞山坡地自然景觀。
- 十六、基地上如需設置水塔、變電箱、機房、蓄水池、污水處理設施等地面上固定之公用設 施與設備時,應集中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公用設備區,且公用設備區並不得佔用緩衝綠 帶或退縮地,其相關設施應與建築物配合設計或綠美化處理。
- 十七、建築物量體造型之設計,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設計應考量綠建築技術之應用。 (二)建築物量體及高度應尊重既有山坡地地形天際線及相鄰建築之視野景觀。 (三)建築物立面依山脈背景變化調和處理,避免單調連續之牆面線設計為原則;其 立面長度超過三十公尺時並應有轉折變化之設計處理。 (四)山坡地建築之屋頂型式應順應地形地勢,不以平屋頂為主要型式;屋頂突出物 及設備設施應以避免外露或以遮蔽設施美化處理為原則;其設計建材及色彩應 與建築物立面整體設計,避免暴露於公共性視野,以維設公共景觀環境品質。 (五)建築物及設施之材料與色彩應因地形地貌處理色彩計畫,避免造成反光及炫光 。 (六)陽台設置應兼顧視野環境景觀美化與服務之機能特性,並依其功能選擇適當之 設置區位及陽台深度,且配合立面造型整體規劃過當之遮蔽設施。
- 十八、基地鄰近道路或永久性開放空間,除擋土牆設施外,應儘可能以綠、美化方式處理該 部分界面空間。如確有必要設置圍牆時,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 十九、本規範中屬於「原則」性之規定,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規範之限制。
- 二十、本規範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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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06
(廢) 臺北市山坡地建築開發都市設計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5)府都設字第0953306960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