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訂頒「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 第三項訂定之。
- 二、本要點以就讀台北市所屬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其適用科 目國小、國中、高中為一般學科,高職為一般學科及專業學科。
- 三、各校對於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下列程序審慎辦理。 (一)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老師或家長向學校 推薦,上學期於十月或下學期於四月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二)由各校組成甄別小組,上學期於十二月或下學期於六月中旬前甄別適合縮短修業 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
- 四、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台 北市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一)應符合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教育部台(八八)特教字第八八0二一四四四號函修正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十四至十九條之規定。 (二)學科成就測驗。 (三)社會適應行為評量。
- 五、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由學校協調任課教師及其 父母或監護人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併甄別資料,各校應於十二月底或六 月底之前彙整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
- 六、「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 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 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 七、本局於每年一月或七月前邀集相關人員、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 業年限鑑輔會議,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 八、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則,符 合特殊教育法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 報本局申請補助。
- 九、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 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 十、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申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可向本 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 十一、由本局訂定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實施方式參考範例如附件,供各校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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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教五字第8925752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