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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四字第8906467800號函訂定發布
  •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為殯葬管理處)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提昇殯葬服務形象 及工作效率,並落實殯葬業務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支給對象:殯葬管理處編制內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
  • 三、經費來源:按殯葬管理處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 之規費不敷分配時,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 四、支給標準:技術人員提成獎金在每人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範圍,行政人員則按技術人員標 準二成內,各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情形評定等級發給,其支給標準表如附表。
  • 五、本提成獎金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按月發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月到、離職者,其 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 六、殯葬管理處員工因曠職 (工) 、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行政( 懲戒) 處分者,其獎金依下列現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達處分規定 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扣除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乃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含補假)及行 政院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獎金百分之五十。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獎金。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比 例核發。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每記過一次扣除一個月 獎金全部,記大過者,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前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發一年獎 金,並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 規定恢復核發。
  • 七、已依其他規定支領獎金者,應與本要點獎金擇一支領。
  • 八、本要點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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