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為殯葬管理處)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提昇殯葬服務形象 及工作效率,並落實殯葬業務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支給對象:殯葬管理處編制內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職務代理人及核准有案之 約聘僱人員員。 前項職務代理人比照其代理之職務發給提成獎金。另約聘僱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內容比 照支給標準表之類別,以提高酬金薪點折合率方式支給。
- 三、經費來源:按殯葬管理處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 之規費不敷分配時,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 四、支給標準:技術人員提成獎金在每人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範圍,行政人員則按技術人員標 準二成內,各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情形評定等級發給,其支給標準表如附表。
- 五、本提成獎金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按月發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月到、離職者,其 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 六、殯葬管理處員工因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行政(懲 戒)處分者,其獎金依下列現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達處分規定 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扣除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乃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含補假)及行 政院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獎金百分之五十。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獎金。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比 例核發。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每記過一次扣除一個月 獎金全部,記大過者,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前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發一年獎 金,並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 規定恢復核發。
- 七、已依其他規定支領獎金者,應與本要點獎金擇一支領。
- 八、本要點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支給標準表
類別 工作項目 支給標準 支給對象 一 一、遺體洗身、化妝、 防腐著裝、大殮 二、遺體火化、撿骨 三、主要督導人員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參萬元,不敷分配 時依比例降低。 一、實際從事化妝室工作人員 二、實際從事火葬場工作人員 三、館長 二 一、遺體接運 二、骨罈、罐寄存管理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貳萬元,不敷分配 時依比例降低。 一、接運遺體駕駛人員 二、實際從事靈骨塔工作人員 三 一、濫葬取締、遷墓及 墓地管理 二、禮堂管理、靈柩看 守 三、化妝室冰櫃維護 四、全天候殯儀館區安 全維護及交通維持 五、業務督導人員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壹萬伍仟元,不敷 分配時依比例降低。 一、實際從事濫葬取締、遷墓 及墓地管裡工作人員 二、實際從事禮堂及停棺室管 理人員 三、實際從事化妝室冰櫃維護 之技術員 四、駐衛警察 五、處長、副處長、秘書及各 單位主管 四 一、土木工程 二、火葬、化妝、殯儀 有關業務 三、治喪服務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壹萬貳仟元,不敷 分配時依比例降低。 一、承辦土木工程人員 二、承辦火葬、化妝、殯儀業 務人員 三、第一、二館服務中心人員 五 一、水電維修 二、其他服務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玖仟元,不敷分配 時依比例降低。 一、水電維修人員 二、家屬休息室、廚房服務人 員 六 行政人員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陸仟元,不敷分配 時依比例降低。 一般行政人員及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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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1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四字第90072151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90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