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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四字第90072151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90年7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為殯葬管理處)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提昇殯葬服務形象 及工作效率,並落實殯葬業務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支給對象:殯葬管理處編制內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職務代理人及核准有案之 約聘僱人員員。 前項職務代理人比照其代理之職務發給提成獎金。另約聘僱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內容比 照支給標準表之類別,以提高酬金薪點折合率方式支給。
  • 三、經費來源:按殯葬管理處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 之規費不敷分配時,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 四、支給標準:技術人員提成獎金在每人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範圍,行政人員則按技術人員標 準二成內,各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情形評定等級發給,其支給標準表如附表。
  • 五、本提成獎金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按月發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月到、離職者,其 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 六、殯葬管理處員工因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行政(懲 戒)處分者,其獎金依下列現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達處分規定 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扣除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乃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含補假)及行 政院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獎金百分之五十。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獎金。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比 例核發。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每記過一次扣除一個月 獎金全部,記大過者,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前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發一年獎 金,並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 規定恢復核發。
  • 七、已依其他規定支領獎金者,應與本要點獎金擇一支領。
  • 八、本要點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支給標準表
    類別 工作項目       支給標準       支給對象
    一、遺體洗身、化妝、 防腐著裝、大殮 二、遺體火化、撿骨 三、主要督導人員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參萬元,不敷分配 時依比例降低。 一、實際從事化妝室工作人員 二、實際從事火葬場工作人員 三、館長
    一、遺體接運 二、骨罈、罐寄存管理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貳萬元,不敷分配 時依比例降低。 一、接運遺體駕駛人員 二、實際從事靈骨塔工作人員
    一、濫葬取締、遷墓及 墓地管理 二、禮堂管理、靈柩看 守 三、化妝室冰櫃維護 四、全天候殯儀館區安 全維護及交通維持 五、業務督導人員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壹萬伍仟元,不敷 分配時依比例降低。 一、實際從事濫葬取締、遷墓 及墓地管裡工作人員 二、實際從事禮堂及停棺室管 理人員 三、實際從事化妝室冰櫃維護 之技術員 四、駐衛警察 五、處長、副處長、秘書及各 單位主管
    一、土木工程 二、火葬、化妝、殯儀 有關業務 三、治喪服務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壹萬貳仟元,不敷 分配時依比例降低。 一、承辦土木工程人員 二、承辦火葬、化妝、殯儀業 務人員 三、第一、二館服務中心人員
    一、水電維修 二、其他服務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玖仟元,不敷分配 時依比例降低。 一、水電維修人員 二、家屬休息室、廚房服務人 員
    行政人員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陸仟元,不敷分配 時依比例降低。 一般行政人員及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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