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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公報府文化二字第09304434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 一、本館為提供展示、研究及教育推廣等用途,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非屬本館藏品之照片及複製品,本館不予代借及轉借。
  • 三、外界借用需來函,並以一次使用為原則,若要用於他項用途,必須徵得本館同意。
  • 四、本館提供之藏品照片及複製品,如用以公開展示或出版品,須註明「臺北市二二八紀念 館提供」字樣。
  • 五、有關藏品照片及複製品借用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政府機構、學術團體或專家學者基於展示、研究或教育推廣等公益用途者,本館 酌收工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1.4*6照片(以本館「已攝成底片」沖印為限)       每張新台幣250元。      2.4*6照片(本館無「已攝成底片」需另行拍攝者)       每張新台幣400元。   3.複製品:以本館代為複製費用之標準收取。  (二)基於商業用途者,本館得收取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1.4*6照片(以本館「已攝成底片」沖印為限)       每張新台幣400元。      2.4*6照片(本館無「已攝成底片」需另行拍攝者)   每張新台幣800元。 3.複製品:以本館代為複製費用標準之五倍收取。
  • 六、申請借用之藏品照片本館如無底片,基於文物安全無法重拍時,本館得拒絕申請。
  • 七、本館提供之藏品照片及複製品,若用於著作或出版,須提供五份著作或出版品贈予本館 。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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