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 二、受補助者運用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款辦理身心 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應依下列期限向本局辦理核銷: (一)補助案於年中執行完畢者,應於結束日後三十日內辦理核銷。 (二)補助案於年中之後執行完畢者,經常門補助款一年核銷二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辦理期中核銷,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期末核銷;資本門補助款一年核銷一 次,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但輔具暨職務再設計補助案之輔具購置或經本局 核准者,得依經常門核銷期限一年核銷二次。 (三)補助案執行期程得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者,如期末核銷尚無法取得十一月及十 二月支出憑證時,應先提出預估核銷數,並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程序。 (四)跨年度補助案,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各核銷一次。 前項期中核銷金額,不得超過本局已撥付之補助款金額。未於政府會計年度結束時完成 當年度補助款核銷作業者,不予核銷,並通知受補助者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不得向本 局申請補助。
- 三、受補助者辦理核銷,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核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核銷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三),應將原始支出憑證貼於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 件四)上,由經手人、驗收保管人、會計及負責人核章後,製成支出憑證簿,並 依「資本門」與「經常門」分別裝訂成冊。 (四)補助案歷次核定公文、核定結果表、核定經費明細表影本一份。 (五)期中核銷時,應檢附執行進度及情形說明(格式如附件五)。 (六)期末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 (七)補助聘用之工作人員名冊及其工作報告(格式如附件七-1、七-2)。 (八)各類受益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八-1至八-5)。 (九)補助購置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九-1)、物品清冊(附件九-2),並檢附財 產照片或本局指定之相關物件。 (十)支出憑證相關附件及應注意事項: 1.各項補助款,應以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但同一憑證金額含有本局補助款及受 補助者自籌款,自籌款超過二分之一者,得加具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十)後 以支出憑證影本核銷,並應註明原始憑證保存處;如本局補助款達二分之一以上 者,以原始支出憑證核銷,應加註自籌款及補助款核銷金額。如受補助項目應有 一定比例之自籌款者,得以支出憑證影本核銷,並於憑證上註明自籌款金額及由 經手人蓋章。 2.採購案件應以廠商之統一發票為原始支出憑證。但廠商依法得免用統一發票者, 得以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日期、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收據代替之。無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之憑證,不得予以核銷。發票、收據金額如有變更,應加蓋廠商負責 人章。 3.購買物品(含經常門及資本門)之採購金額,合計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 商採購者,應檢附一張估價單。採購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 應檢附至少三張經承辦人核章之估價單,且最後交易之廠商應為估價單中金額最 低者。 4.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者,除以取得之單據為憑證外,應檢附合約副本 (非影本)、招標文件及該合約各項附件。 5.補助款支用於個人所得者,應檢附已依稅法辦理扣繳之證明文件或於憑證上註明 「已依稅法辦理扣繳」。 6.核銷勞健保費,應檢附勞健保投保明細。 7.核銷房租者,應檢附租賃契約。 8.核銷各項活動餐費、門票、平安保險費等,應檢附參加者名冊。 9.核銷大宗郵件郵費者,應檢附郵局蓋戳之郵寄清單正本。 10.核銷會議誤餐費,應檢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1.核銷電話費,該電話號碼設置地點應與補助案執行地點相同;其為國際電話費者 ,應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不得予以核銷。 12.使用清冊核銷時,應由製表人、會計、負責人核章。講師鐘點費請領清冊除填具 領款金額外,應載明授課日期、起迄時間、授課時數,並附課程表(含上課日期 、上課時間、課程內容、講師、助教姓名)。 有關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一。
- 四、核銷文件內容應詳實記載,所載金額如有塗改,應加蓋經手人章。檢附之影本,均應註 記「與正本相符」及蓋經手人章。
- 五、設施設備購置費補助款之核銷,受補助者實際購買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低於本局補助金額 時,應以實際購買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核銷,並依規定退回補助款。
- 六、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款賸餘款、應繳回款項及孳息,應按各補助案之經常門、資本門經費 項目,分別開立抬頭為「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之支票或以現金繳交本局。 附件八-1 __年度___之____職業訓練學員名冊(表略) 附件八-2 __年度___之____庇護性就業輔導學員名冊(表略) 附件八-4 __年度___之____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學員名冊(表略) 附件八-5 __年度________受益人員結案名冊(表略) 附件九-1 ( )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購置財產清冊(表略) 附件九-2 ( )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購置物品清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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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3)北市勞三字第09331901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