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本館活動場地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活動場地包括一樓大廳、地下二樓視聽室及地下二樓D區(詳如附圖)。 申請使用場地者並不得妨礙入館參觀遊客。
- 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場地者須經本館審核通過。有下列情況之一,本館不同意使用: (一)申請使用之場地,檔期已滿。 (二)使用場地在整修期間。 (三)建築設備有遭毀損或公共安全危險之虞者。 (四)不符藝文活動之宗旨。 對申請使用場地者,本館有最終審核同意權。
- 四、下列申請者得免費使用場地: (一)本館直屬上級機關。 (二)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與本館合辦非營利性藝文展覽或活動。 (三)專案贊助配合本館合辦展覽或活動者。
- 五、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填妥使用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一),經 本館核准並依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前項費用一律以銀行本票或現金繳納。
- 六、申請場地使用經核准後,因故中途放棄使用者,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本館有特殊需 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於使用時間前二十日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 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 七、申請使用者,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 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如發生意外事故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由申請使 用者自負全責。
- 八、申請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將使用之場地、設施、物品回復原狀。如無損壞,本館無 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如有遺失或損壞,經限期通知而未於期限內賠償或回(修)復 者,本館得逕為處理,其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追償之。
- 九、申請使用者如有侵害著作權及其他侵權行為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本館場地,已繳之使用費概不退還。但因天災事變等 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使用場地,本館得按實際使用情形退還費用。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違反公共安全者。 (四)有妨害安寧者。 (五)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本館所收場地使用費,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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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6312983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