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廠商之企業營運總部資格,俾廠商得申 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特訂定本認定要點。
- 二、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資格要件: (一)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如下: 1.營運活動:設立於國內之公司,其營運範圍至少具備統籌經營策略訂定、智慧 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政策訂定、 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 開發及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等九項營運範圍其中之三 項以上,並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相關證明文件為認定依據。 2.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 五人。 3.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4.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5.佈局規模: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於二個以上境外國家設立登記;其中 大陸、香港及澳門視為同一個國家地區。 6.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符合前款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者,如其營業項目有歸屬下列行業之一者,仍不 得進駐本園區(其餘行業亦需符相關法令規定,始得進駐,且營業場所不得作為 賣場或門市使用): 1.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五十五 組「公害嚴重之工業」或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 輔導管理辦法另有公告之行業及現場僅作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2.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 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等十種行業。 3.其他經本局公告之行業。
- 三、申請人應檢具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經會計師簽核之企 業營運總部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資格表(如附表,含營業項目說明表)及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局申請認定。
- 四、審理作業: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通知或退回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符合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者,核發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 (三)為辦理第二點資格之認定,必要時得邀請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 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協助認定之、
- 五、取得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其企業營運總部資格同時 喪失,而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仍需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向本局另行提出申請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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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4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09934152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9年12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