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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客一字第09630021001號令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共享資源及擴大教育訓練功能,以達到 弘揚客家文化,推廣客家語言及藝文活動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收費範圍: (一)客家語言推廣研習課程。 (二)客家文化推廣研習課程。 (三)客家文化、語言性質營隊。 (四)客家文化推廣服務課程。 (五)其他文化活動等課程。
  • 三、本會各項課程或營隊服務對象為全體市民及本市各學校團體等教育機構所屬人員,各項 課程並保留百分之二十名額供本市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免費參加,符合資格者請於報名 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四、申請參加本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請依本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本會同意後, 依本要點收費基準表規定繳納費用;各項費用,限於本會各項課程公布報名期限內繳清 ,始得參加。
  • 五、繳費方式:請逕行以匯款方式匯入本會帳戶(台北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政府客家 事務委員會保管金專戶、帳號:二一0一三一一六一一三六號),或親自至本會秘書室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六樓東南區)繳款。繳費單據請妥為保留,以便上課前查核用。
  • 六、本要點所訂各項課程係基於客家文化推廣、語言傳承之宗旨開辦,僅酌收工本費用,為 免浪費資源,凡報名、繳費者,恕不接受取消及退費之申請。
  • 七、舊生報名一律給予八折優待,惟須出具研習證書等足資證明參加過本會開設之研習課程 之證明文件。
  •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九、收費基準表如下:
    項 目 時 程 費 用 備 註
    客家文化研習班 -藝文類 一期╱十二至十五週 六00元 舊生或二人以上一 起報名打八折
    客家文化研習班 -語言類 短期╱三天以下 三00元
    客家文化研習班 -藝文類 一期╱十二至十五週 三00元 舊生或二人以上一 起報名打八折
    客家文化研習班 -語言類 短期╱三天以下 一00元
    客家文化、語言 營隊 一天 一00元 二人以上一起報名 打八折
    二天╱不供宿 二00元 二人以上一起報名 打八折
    二天以上╱不供宿 以每天一00元累加 計算 二人以上一起報名 打八折
    二天╱不供宿 三00元 二人以上一起報名 打八折
    二天以上╱不供宿 以每天二00元累加 計算 二人以上一起報名 打八折
    文化擔頭系列課 程 四十人為一單位 五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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