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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新聞局北市新一字第09430362700號函發布自94年4月15日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且公平執行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 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係考量報紙、雜誌、圖書之違規次數及則數等因素而訂定。
  • 三、本基準所稱次,其定義如下: (一)報紙:以日為單位。 (二)雜誌:以期為單位,含出版二冊以上者。 (三)圖書:以單冊書籍之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為單位。
  • 四、本處執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處罰條款 裁罰類型 裁罰對象 第一次違 規之處分 第二次違 規之處分 第三次違 規之處分 第四次(含 )以後違規 之處分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電視、廣播 、報紙、雜 誌、圖書等 事業違反第 三十七條規 定播放或刊 載酒廣告者 ,由新聞主 管機關處新 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 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者 ,得按次連 續處罰。 1.處新臺 幣十萬 元以上 五十萬 元以下 罰鍰。 2.通知限 期改正 ,逾期 未改正 者,得 按次連 續處罰 。 違規報紙 、雜誌、 圖書事業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十萬元整 。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三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二十萬元 整。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六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三十萬元 整。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九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依前三次增 加之比例增 加罰鍰金額 ,合計最高 以新臺幣五 十萬元整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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