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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3)北市環五字第09332187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管理資源回收商作業場地之環境清潔衛 生避免污染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資源回收商(以下簡稱回收商)指從事收集、清除資源回收物進而有買 賣行為者,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向本局辦理登記者。
  • 三、回收商作業場地位於住宅區、商業區或保護區者,其戶外作業場地應設置圍籬若面積大 於 100坪者,貯存場區應以劃線、隔板或隔牆方式區隔且以中文分項標示資源回收物種 類名稱。
  • 四、回收商應依下列規定分類、整理資源回收物並維持作業場地內外之整潔衛生: (一)資源回收物應以容器盛裝、繩索捆綁或其他適當方式分類、整理並分區堆置貯存 ,不相容回收物不得混合堆置;且應以護網、擋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 發生飛散、掉落、倒塌或崩塌。 (二)資源回收物及分類貯存設施或容器、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溢出、洩漏、 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積水等情事。 (三)定期或不定期採取有效防制措施,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 (四)資源回收物為破碎易滲漏出污染物質,其貯存場地之地面應鋪設水泥地,或以其 他不透水設施或容器盛裝,以防止污染物質滲入土壤、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運 送途中應覆蓋避免引起飛揚污染環境。 (五)資源回收物為易飛散或易揚塵者,其貯存場地面應加裝灑水設施或其他有效措施 以減少作業揚塵。 (六)嚴禁於貯存場有燃燒之行為。 (七)每日作業前、作業中及休息前應清掃作業場地圍籬內及圍籬外四米範圍;必要時 應清洗之,維持周遭整潔及水溝暢通。 (八)作業場地外之範圍不得有因其作業所引起明顯髒亂或有使用公共用地之行為,其 場地內亦不得有飛散之回收物或垃圾。
  • 五、回收商作業場地運作時間原則為非假日時間自每日上午七時至晚上六時止,以免影響附 近民生活安寧。
  • 六、回收商作業場地若位於住宅區及商業區且路面寬度不及十公尺者,不得使用超過 3.5公 噸大貨車進出載運回收物。
  • 七、各作業場所運作造成環境污染者,依各該環保法令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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