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劃科:掌理體育運動綜合計劃、研究發展考核、資訊管理及體育 產業發展等事項。 二 運動設施科:掌理運動設施規劃、營運管理、輔導民間運動設施等事項 。 三 競技運動科‥掌理競技運動、城市體育交流及優秀運動人才培育等事項 。 四 全民運動科‥掌理全民運動、研習訓練、體能檢測與運動諮商等事項。 五 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採購、營繕及不屬於其他 各科室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研究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助理研究員、科員、 技術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 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二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研究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 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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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3
(廢) 臺北市體育處組織規程
全部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447900號令發布廢止及編制表;並自101年8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