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核發集會 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集會處所使用道路同意文件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申請人申請使用道路集會同意文件,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七日至三十日(以日曆天計 算,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內以網路至第七點之申請網址完成線 上申請。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前項申請應輸入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號碼及 保證金退款帳戶。
- 三、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二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一次。
- 四、申請使用道路應於申請當日向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方式依第七點之申 請網址所載方式辦理。如經駁回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集會遊行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或污染時,由新工處或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下簡稱環保局)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 分別由新工處或環保局向申請人追償;如無損壞及污染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七日內無 息退還保證金。 前項由保證金扣除之金額或向申請人追償代為修復或清理費用,均應解繳市庫。
- 五、人民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道路,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於同時申請 者,以新工處網路收件時間先後排列優先順序。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予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一)申請使用時間、路段相同,後序申請者。 (二)新工處認該道路不適宜辦理集會者。 (三)未依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
- 七、申請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pei/。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科(電話:2725-8 073 ,傳真:27258079,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 6樓南區)。
- 八、本要點規定,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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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10760656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1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