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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3)北市工公字第09330283500號函修正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受理樹木捐贈及執行公園綠地行道樹受保護樹木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樹木捐贈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處理樹木捐贈,特訂定本要點 。 前項樹木捐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 三、公園處為執行樹木捐贈工作,得成立樹木捐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設正、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組員若干人,由公園處處長指定之。 前項審議小組之組織及作業程序,由公園處另定之。
  • 四、申請樹木捐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捐贈之樹木:以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之喬木為限。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捐贈之樹木坐落地點、種類、規格、數量,並 檢附樹木所有權人相關證明資料及樹木捐贈同意書向公園處申請,經公園處同意 後辦理移植之。樹木種類、規格如申請人無法認定時,得以書面或電話請公園處 協助。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捐贈之樹木辦理移植工程六個月前提出申請,以配合樹木 斷根次數,提高移植成活率。
  • 五、公園處接獲樹木捐贈之申請後,應即派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勘查、測量及記錄,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之樹木在二十株以內,得依相關規定逕行妥善處理,但如遭遇情況特殊或處 理困難時,得專案簽報召開審議小組會議;二十株以上,應事先完成內部稽核工 作,再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二)依前款應提審議小組審議之案件,應備齊捐贈樹木之基本資料(包括基地位置、 喬木種類、規格、生長狀況等)、移植計畫,於受理申請後十四日內提報審議小 組審議。審議結果於審議後七日內通知申請人。
  • 六、申請人申請捐贈之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得不予接受: (一)針葉、棕櫚或直根性等樹種移植無法存活者。 (二)樹木生長情況不良、瀕於枯死,不適宜移植供綠美化之用者。 (三)罹患病蟲害嚴重,樹木生長難以復原者。 (四)移植所須之機具設備、工程車輛無法出入施工者。 (五)移植時須破壞建築物等設施者。 (六)樹形不佳、枝幹不全無移植使用價值者。 (七)其他不適宜捐贈之樹木。
  • 七、公園處同意接受捐贈時,所需移植費用由捐贈者負擔,公園處應依移植計畫將樹木移植 至指定地點,並依規定列帳管理。
  • 八、捐贈者不得要求受贈機關開立樹木價值之證明文件,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扣抵繳稅之用。
  • 九、如因工程施工緊急或其他因素,未能配合樹木做斷根處理、移植季節不適宜或其他因素 ,致樹木未能存活者,捐贈者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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