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二字第0933390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客觀公正評鑑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特訂定 本基準。
  • 二、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指標,分別為「車輛及場站績效指標」、「量化之乘客服 務水準指標」、「質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配合本局重要措施指標」等。
  • 三、車輛及場站績效指標分為兩項區分指標,其評定基準如下: (一)車齡比率指標 (A1):超出八年以上之車輛佔總車輛數之比值。 A1=各公司八年以上之舊車數量╱各公司總車輛數 (二)場站空間指標 (A2):場站空間扣分標準:每部大型車輛平均擁有之場站空間以 二十坪為標準;每部中型車輛平均擁有之場站空間以十二坪為標準。
  • 四、量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分為五項區分指標,其評定基準如下: (一)發車準點性指標 (B1):實際發車時間較表定時間或尖離峰規定班距誤點五分鐘 以上之班次比率。 (二)過站不停比率指標 (B2): 1.B2=抽測過站不停次數╱總抽測樣本數 2.單月績分=稽查過站不停次數╱總回報稽查件數 3.單月績分=申訴過站不停次數╱每月總載客數 (萬) (三)公車資訊服務設施指標 (B3):以路線號碼牌明顯度、行車人員號碼牌與車號標 示狀況、行車路線圖、上下車收費標示設備、行車狀況顯示器、下車拉 (按)鈴 設備、乘客意見卡箱、驗票機裝設及故障情形、車廂張貼免費申訴電話等九項, 分別依五個等級 (最高得五分、最低得一分或0分)透過抽樣,測得其平均績點。 (四)環保品質指標 (B4):B4=車輛排放廢氣違規實際告發數╱總檢測車輛數件數 (五)行車肇事率指標 (B5): 1.B5=行車肇事扣分總和╱營運範圍內總行駛里程數 (百萬公里) 2.行車肇事點數之計算方式為: a.擦撞每件扣一分 (即權數=1)。 b.輕傷每人再扣三分 (即權數=3)。 c.重傷每人再扣五分 (即權數=5)。 d.死亡每人再扣八分 (即權數=8)。 e.肇事逃逸每件再扣十分,視肇事型態輕重加倍扣分。
  • 五、質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分為六項區分指標,其評定基準如下: (一)駕駛員服務態度與儀容指標 (C1)。 (二)駕駛平穩性指標 (C2)。 (三)舒適與噪音指標 (C3)。 (四)駕駛員遵循路線指標 (C4)。 (五)駕駛員行車中吸煙、吃檳榔 (C5)。 (六)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C6)。
  • 六、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重要措施指標分為四項區分指標,其評定基準如下: (一)行車安全與管理指標 (D1)。 (二)行車稽查服務指標 (D2)。 (三)重大違規指標 (D3)。 (四)先進大眾運輸系統指標 (D4)。
  • 七、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指標計分方式如附表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