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士林官邸北側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業經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分別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府都二字第8900921300號、九十三 年一月三十日府都二字第 09302268800號、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府都二字第09305141 100 號公告實施,並載明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安置區段徵收範圍內原住戶,爰訂定 本拆遷安置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本計畫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臺北市舉辦公共 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與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 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三、安置資格: (一)本地區內必須全部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及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違章 建築,其所有權人為本計畫依規定應安置之原住戶。 (二)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不予安置。 (三)軍方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住戶,依四之( 三)規定辦理。
- 四、安置方式: (一)本地區內必須全部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及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前之違章建築,其 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間內,自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向本府申請。逾期未申請者, 本府得逕依「發給安置費用」方式辦理安置。經核定安置方式者,不得變更安置 方式。 1.區內安置: 由本府於本地區之市民住宅區興建市民住宅,配售予本地區依規定應安置之原 住戶,並於等候期間至進住為止,一次發給補助房租津貼新台幣三十六萬元整 。 2.發給安置費用: 放棄承購市民住宅者,每一門牌建物發給安置費用新台幣七十二萬元整。 (二)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日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違章建築,其建築物經 全部拆除者,每一門牌建物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新台幣三十九萬元。 (三)軍方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住戶,其建物經 全部拆除者,每一門牌建物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 五、區內安置標準: 合於四之(一)規定之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地區縱其擁有數個門牌者僅能配售市民住宅 一戶,其餘門牌建物發給安置費用;其為共有者,得由共有人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協調由 一人配售一戶市民住宅或配售一戶市民住宅由全體共有人共有。
- 六、本地區拆遷安置戶如情況特殊,有合理增加配售市民住宅之正當理由時,得由本府地政 處視個案情形,簽請市長核准後專案處理。
- 七、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費用,由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並依區段徵收法令規定計算開發總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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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地發字第104308700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1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