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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一字第094038283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點;申請期限自94年4月15日至94年5月31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市易積水地區,以減少因颱風、豪雨造成積水進入建 築物,致市民生命財產之損失,鼓勵本市市民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特 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為本市易積水地區之建築物。
  • 三、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應為90公分以上,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補助新臺幣4萬元。 (二)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補助新臺幣6萬元。 (三)一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以下者:補助新臺幣7000元。 (四)一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者: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得申請補助費者,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申請表格( 如附件1)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補助,其作業流程如附件2。
  • 五、申請核准後應於2 個月內檢附施工前後之照片,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查驗,逾期不 予補助。
  • 六、區公所應於竣工查驗合格日起15日內支付補助費。
  • 七、申請補助期限自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至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止,補助2500戶,額滿不 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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