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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6-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交五字第891077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 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 規 事 件 法條依據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法定罰鍰額度 及其他處罰
    車輛行駛中,攀 登、跳車或攀附 隨行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項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 隨行,且造成列車延誤未滿五分 鐘者,處一千百元罰鍰。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 隨行,且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 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 罰鍰。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 隨行,且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 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占用非供旅客乘 坐之車廂不聽禁 止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項 占用不提供運送服務之列車車廂 ,或占用列車駕駛室,且造成列 車延誤未滿五分鐘,不聽禁止者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占用列車駕駛至且造成列車延誤 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不聽禁 止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占用列車駕駛至且造成列車延誤 十分鐘以上,不聽禁止者,處七 千五百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妨礙車門、月臺 門關閉或擅自開 啟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三款 及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 元罰鍰: 一、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且 造成列車延誤未滿五分鐘者 。 二、擅自開啟月臺門,且造成列 車延誤未滿五分鐘者。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 元罰鍰: 一、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且 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 滿十分鐘者。 二、擅自開啟月臺門,且造成列 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 鐘者。 三、於列車非行進間擅自開啟車 門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千五百 元罰鍰: 一、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且 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 。 二、擅自開啟月臺門,且造成列 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 三、於列車非行進間擅自開啟車 門者。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不按規定處、所 出入車站或上下 車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款 及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 元罰鍰: 一、經由攀爬護欄、圍籬方式出 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二、經由其他非供一般旅客通行 之通道、縫隙出入車站或上 下車者。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非因急難疏散措施,而擅自由緊 急逃生通道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未經許可在車上 或站區內向旅客 或公眾募捐、銷 售物品或為其他 商業行為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五款 及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 元罰鍰: 一、未經許可在車上或區內向旅 客或公眾散發廣告宣傳品者 。 二、未經許可在車上或區內向旅 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 其他商業行為者。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千五百 元罰鍰: 一、未經許可在車上或區內向旅 客或公眾散發廣告宣傳品, 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 者。 二、未經許可在車上或區內向旅 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 同一人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 者。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拒絕大眾捷運系 統站、車人員查 票或妨礙其執行 職務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六款 及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 元罰鍰: 一、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 員查票者。 二、妨礙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 員執行職務者。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妨礙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執 行職務,且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 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 元罰鍰。
    妨礙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執 行職務,且以暴力相向或造成列 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處七千五 百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未經許可攜帶動 物進入站區或車 輛內。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七款 及第二項 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籠或其他 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 內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籠或其他 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 內,造成污染環境、影響其他旅 客或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 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
    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籠或其他 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內或車 輛內,且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 上或發生行車事故者,處七千五 百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於大眾捷運系統 禁煙區內吸煙, 或於禁止飲食區 內飲食,或隨地 吐痰、檳榔汁, 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 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 廢棄物。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八款 及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 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 煙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 內飲食者。 三、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或拋棄 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 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 一般廢棄物,且污染環境或 造成列車延誤未滿五分鐘者 。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 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 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造成環境髒亂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或拋棄 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 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 一般廢棄物,且污染環境或 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 滿十分鐘者。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 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或隨地 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 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 、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致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或 發生行車事故者,處七千五百元 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滯留於車站出入 口、驗票閘門、 售票機、電扶梯 或其他通道,致 妨礙旅客通行或 使用,不聽勸離 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九款 及第二項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 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經勸離不 聽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 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經勸離不 聽且影響行車或公共秩序者,處 四千五百元罰鍰。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 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經勸離不 聽且以暴力相向者,處七千五百 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非為乘車在車站 之旅客大廳、穿 堂層或月台層區 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 用,不聽勸離。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十款 及第二項 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 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者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 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且 影響行車或公共安全者,處四千 五百元罰鍰。
    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 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且 暴力相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十一 躺臥於車廂內或 月台上之座椅, 不聽勸阻。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十一 款及第二項 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 不聽勸阻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 不聽勸阻且暴力相向者,處七千 五百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十二 違反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或第三項 規定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十二 款及第二項 、大眾捷運 法第四十四 條第二項或 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 元罰鍰: 一、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進 入站區內旅客詢問處內、職 員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者。 二、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 員,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 線、橋樑、隧道內,致造成 列車延誤未滿五分鐘者。 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 元罰鍰: 一、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進 入站區內旅客詢問處內、職 員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者。 二、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 員,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 線、橋樑、隧道內,致造成 列車延誤未滿五分鐘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 元罰鍰: 一、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進 入站區內各機類機房、管制 區、月台管制區等非供公眾 通行之處所者。 二、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 員,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 線、橋樑、隧道內,致造成 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 分鐘者。 三、除天橋及地下道,跨越大眾 捷運系統路線,致造成列車 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 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千五百 元罰鍰: 一、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進 入站區內月台管制區非供公 眾通之所者,玫造成列車延 誤十分鐘以上者。 二、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 員,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 線、橋樑、隧道內,致造成 列車延誤十分鐘者。 三、除天橋及地下道,跨越大眾 捷運系統路線,致造成列車 延誤十分鐘以上者。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十三 未經許可攜帶危 險或易燃物進入 大眾捷運系統路 線、場、站或車 輛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之 一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 二、大眾捷 運法第五十 條第二項 未經許可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 輛內,致造成列車延誤未滿五分 鐘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處 一萬元罰鍰。 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
    未經許可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 輛內,致影響行車秩序或造成列 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處二萬五千元罰鍰。
    未經許可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 輛內,致影響行車秩序或造成列 車延誤十分鐘以上或發生行車事 故者,處五萬元罰鍰。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十四 任意操控站、車 設備或以他法妨 害系統設備正常 運作者。 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之 一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二 項、大眾捷 運法第五十 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罰 鍰: 一、任意操控站、車設備,致造 成列車延誤未滿五分鐘或有 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 二、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 作,致造成列車延誤未滿五 分鐘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者。 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五千 元罰鍰: 一、任意操控站、車設備,致造 成列車延誤未滿五分鐘或未 滿十分鐘者。 二、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 作,致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 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三、任意操控站、車設備,致設 備損害,但未立即影響行車 安全或公共安全者。 四、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 作,致設備損害,但未立即 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萬元罰 鍰: 一、任意操控站、車設備,致造 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致設 備損害,且立即影響行車安 全或公共安全者。 三、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 作,致造成列車延十分鐘以 上者。 四、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 作,致設備損害,且立即影 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 。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 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 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強制違規 人離開大 眾系統區 域。 二、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 ,不予退 還。
  • 三、前點個別具體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 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行為涉及刑責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 四、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發現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案件,即由本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處分或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本府依大 眾捷運法第五十二條委託執行)執行處分後,即當場交付予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 履行一定行為義務,受處分人當場拒收處分書者,參照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處分書送達程序。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催繳作業, 若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
  • 五、本基準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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