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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112400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為回饋市立殯儀館(以下簡稱殯儀館)館址所在相關地區,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所屬機 關執行之。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館址所在相關地區,係指下列各區里: 一 第一殯儀館所在之中山區。 二 第二殯儀館所在之大安區及相鄰之文山區興泰里、興旺里、興昌里暨信 義區黎忠里、黎平里、黎安里。
  •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之回饋地方經費,應按各該殯儀館前一會計年度,館內各項服務 收費實際收入之百分之十提列。
  • 第 5 條
    為落實執行回饋地方經費需要,各館址所在相關地區應成立殯儀館回饋地方 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 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訂定前應徵詢臺北市殯葬管理 處(以下簡稱殯葬處)、相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意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所定之回饋地方經費支應,但不得超過該 經費之百分之十。
  • 第 6 條
    回饋地方經費扣除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後,應先分配百分之二十予館址 所在里,其餘百分之八十,以里為單位,並以殯儀館營運所造成之環境影響 程度為權重分配之。 前項權重之評定,每四年辦理一次,由相關里以多數決共同推薦學者專家四 人,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三人,共同組成評定委員會評定之。 評定委員會由主管機關召集之。評定程序及方法應經評定委員會議決後,再 由主管機關召集各相關里里長舉行公聽會,經各相關里里長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出席里長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行之。
  • 第 7 條
    管理委員會應依殯葬處計算次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額,根據館址所在相關 地區內各里辦公處所提回饋需求進行審議,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研提次一 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送由殯葬處審核,並編列年度預算。
  •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 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設 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 得直接抵扣自來水費。 四 各里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應於殯葬處網站及里辦 公處公告欄公布三十日,民眾並得向管理委員會或區公所查閱。 前項第三款之抵扣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 第 9 條
    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委員會辦理之回饋地方計畫,得組成評鑑小組考核執行成 效;對經評定成效不彰之計畫,得要求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討或停止辦理。 前項評鑑小組,由市政府社會局、民政局、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都市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區公所代表 組成。
  • 第 10 條
    回饋地方經費,由殯葬處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管理委員會辦理 。 管理委員會應按月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殯葬處核轉審計機關 審核。
  •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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