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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06962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宗旨: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山分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本市兒童演藝水準,增進表演藝 術之發展,並提供各兒童表演藝術團體及個人預演彩排空間,做為演出前之預演彩排用 ,有效發揮預演彩排廳(以下簡稱本廳)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廳開放時段如下: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二時至五時 晚間:六時至九時 每時段應繳交新台幣參仟元。申請人應遵守前項使用時段,如需提早或延長,事先應徵 得本館同意,增加使用時間以每小時壹仟元計收(每逾半小時以一小時計)。另為確保 本廳設施之完善,申請者應繳交保證金參仟元。
  • 三、使用本廳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個人申請: 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領有証件之國人,並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之表演藝術中擔 任主要演出者,或於國內外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者。 (二)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 在我國登記立案且辦理表演藝術資格者。 (三)學校: 設有音樂、戲劇及舞蹈之科系之學校。
  • 四、演出內容: (一)申請人所預演彩排之活動,應以兒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廳功能及宗旨。 (二)本廳之使用申請不受理放映商業電影或辦理與表演藝術無關之集會、晚會典禮、 講演及類似之活動。 (三)為確保公共安全與場地使品質,每場預演彩排之演出及工作人員人數不超過二百 人為限,並須保持安靜以維持本廳之秩序。
  •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時間及期限: 1.申請本廳之檔期應於使用前六個月提出並繳費。 2.如有其他空檔,申請人最遲應於預演彩排日前三日提出申請並繳費。 (二)送件內容: 1.本廳之使用申請表。 2.檢附預演彩排之基本資料(內容類別型態、團體名稱、人數)三份。 (三)送件方式:可掛號郵寄或於每週一至週五下午二時至五時親自送件至本分館業務 組(地址:臺北市景文街32號)。
  • 六、繳費: 申請人於接獲檔期通知後,應於本分館指定期限內辦妥申請手續及繳費(含保證金), 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待使用後且保持本廳各設施之完整,再無息退 還申請人。如本廳之設施遭破壞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抵扣,如 有不足並予追繳。
  • 七、取消與變更: (一)如遇天災、戰爭、國喪、主要演出者重病或死亡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場地設施 故障,因而導致節目部份或全部無法順利進行,申請人得與本分館重議檔期;如 因此取消檔期,已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按實際使用情形比例,無息退還申請人。 (二)除前項之原因外,申請人不得取消檔期,否則所繳費用一律繳交市府公庫。
  • 八、增加使用申請 申請人如須增加彩排,得於使用日前二十日提出增加使用之申請,本館得視檔期情況決 定是否同意。
  • 九、錄影錄音 申請人經本館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廳內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 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發生違反以上之行為時,申請人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 分館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人亦負責一切賠償相關費用」。
  • 十、損害與賠償 (一)申請人對於本廳內外之公物設備,應妥善維護並保持整潔,使用完畢應立即回復 原狀,如有損傷,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申請人於申請演出期間,如有因使用器材不當或彩排不慎致發生意外事件,概由 申請人負責。
  • 十一、場地規範: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五日派員與本館技術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並嚴格遵守協調 結果。 (二)為維持本廳出入安全,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五日繳交彩排者及工作人員之名冊, 以便本館製作通行識別證。 (三)申請人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恕不負責。前項自 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本廳,過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所 得逕行處理,所須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本廳內外全面禁煙、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 十二、申請人於使用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分館得禁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得通知有 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與申請演出內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彩排之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之虞者。
  •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須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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