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颱洪或超大豪雨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道路、橋樑相關規定 一、市區平面8 公尺以上道路開放停車限制條件 (一)順向靠邊停放,禁止併排。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越堤道路兩側禁止臨 時停車。 (三)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均維持禁止停車。 (四)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時段性禁停停車格開 放停車。 二、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 (一)橋樑、高架及快速道路均禁止停車。但環河平面快速道路(光復橋至華中橋段)北 往南外側一車道開放汽車停放(詳附表一)。 (二)若經臺北市(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開放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之限制 條件: 1.僅准順向靠右停放,禁止併排停車或斜停,匝(引)道及其出入口10公尺內禁止 停放。 2.高架道路、快速道路禁止停放機車。 3.當橋樑有快慢分隔島時,車輛應順向停放於最外側快車道,機慢車道禁止停車。 4.汽車駕駛人應攜帶手電筒,並注意往來車輛及步行時之安全,並於車輛前擋風玻 璃預留電話號碼,以利聯絡。 5.信義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 三、開放時機 (一)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仍正常上班上課,則本市疏散 門開始關閉前1 小時起,依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訂定之「本市 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實施相關開放 緊急停車措施,並配合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二)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本市8 公尺 以上道路紅黃線附條件開放停車但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詳附表 一),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 1.若某區域預測可能淹水嚴重,則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簡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研擬該區域開放快速道路(引道、匝道除外)、高架橋與橋樑附條件開放停車方 案。(信義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開放前請先行與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聯繫協 調後再行提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意後開放。 2.若已恢復上班上課,隔日各河域疏散門仍關閉,則依「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 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實施相關開放緊急停車措施,並 配合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四、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7 時(例假日為上午8 時)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 停車起。 五、其他 (一)市縣間聯絡8 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及橋樑於颱風或豪雨期間,緊急開放停車及停止 時間點應加強聯繫,以利民眾遵循。相關緊急開放黃紅線、學校及其他場所之停車 及停止時機訊息,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權管單位發布新聞,以周知民 眾。 (二)本市疏散門完成關閉時機若在凌晨12 時至上午9時,考量該時刻通知媒體轉知民眾 為時已晚,為避免後續爭議,遂將開放紅黃線時間提前至前1 日晚間10時前開放( 開放8 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時間以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之新聞稿為準)。 (三)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予拖吊 移置並處以罰鍰。 (四)本市洲美快速道路、環河南北快速道路、水源快速道路、建國南北高架道路、基隆 高架道路、信義快速道路、市民大道及環東大道之出入口匣道嚴格禁止臨時停車, 以供救災大貨車通行,違反管制規定者將加強取締。
- 貳、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 一、計畫依據 依據本市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及本局95 年7 月24 日「研商颱風期間本市開放紅黃線 停車時機、範圍暨相關作業」會議紀錄辦理。 二、計畫目標 (一)紓解本市各河域疏散門於關閉後,堤外停車車輛駛離堤外之臨時停車需求。 (二)維持道路交通順暢與安全。 三、計畫範圍(詳附表二) 四、計畫內容 本市位於盆地中央,地勢低漥,基隆河、景美溪、新店溪、淡水河三面環繞,每到雨季或 豪雨、颱風來襲,河川洪流量迅速增加,容易造成水患。為因應本市各河系水域疏散門關 閉後臨時性停車需求規劃「疏散門關閉後開放紅黃線停車區域範圍」計畫,本計畫必要時 得隨時檢討修訂之。 (一)開放地點(詳附表三) (二)限制條件 1.順向靠邊停放,禁止併排。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越堤道路兩側禁止 臨時停車。 3.橋樑、高架及快速道路均禁止擅自提前停車。 4.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均維持禁止停車。 5.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時段性禁停停車格 開放停車。 (三)開放時機 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仍正常上班上課,則本市疏散 門開始關閉前1 小時起,開放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8 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附條件 開放停車。 (四)恢復紅黃線禁停時機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停車起。(應變中心交通組2758-4142) 五、配套措施 開放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於開放期間暫停收費。 六、宣導措施 (一)召開區里說明會 (二)設置標誌牌 1.疏散門口及越堤道路 2.開放區域範圍內未費路段 (三)印製宣傳單夾單宣導 1.夾單宣導:奉核後,連續7 日對停放堤外停車場車輛逐車夾放宣導單。 2.颱洪期間堤外停車場:車輛只出不進,由收費管理員及交通助理員於出口發放 宣導單。 (四)發布新聞稿 1.本計畫實施前 2.本計畫實施表單的底部 (五)提供洽詢專線 1.本局緊急應變小組2758-4142 2.停管處服務臺27269600(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3.停管處洽詢專線27590666 轉6401~6406 (六)網站查詢 1.臺北市政府http://www.tcg. gov.tw 2.臺北市政府交通局http://www.dot.taipei.gov.tw 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http://www.pma.taipei.gov.tw
- 參、本市各級學校颱風來襲期間校園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颱風來襲期間,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本市疏散(水)門 開始關閉前1 小時起,校園開放提供緊急停車。 二、學校應事先公告周知,開放緊急停車使用時間,停放地點及相關使用規定。 三、學校應事先規劃停車位置、動線及引導指標;並於學校正門口標示停車空間進出口動線 。 四、為顧及風災可能造成停電,學校電動門應事先預為開放,開放期間請學校校警或保全公 司加強巡邏。 五、學校應引導停放車輛之車主遵循學校規劃停車動線行駛及停放指定之位置。 六、學校應公告說明,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停放期間車輛如有任 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受損,學校不負保管、毀損責任;並請車主留 下姓名、聯絡電話。 七、開放停車適用時機,自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本市疏散( 水)門開始關閉前1 小時起,至恢復上班日上午7 時止(如逢假日延至上午8 時),請 車主於上課當日上午7 時前將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履行者,依規定通報本府警察局交 通警察大隊進行強制拖吊。
- 肆、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木柵機廠附設停車場颱風期間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開放停車適用時機,自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前1 小時起至恢復上班日上午8 時止 。 二、開放停車期間免費,恢復上班日上午8 時前,須立即將停放車輛駛離。 三、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駛離者,自恢復上班日上午8 時起,依本場臨停費率計費。 四、停車逾期超過7 日仍未駛離者,將移置適當場所並收取移置費用及保管費。 五、停放車輛時,車主須將姓名及聯絡電話,留於車輛擋風玻璃上。 六、本停車場僅提供場地供車輛臨時停放,車主應自行妥善照料車輛及車內物品(貴重物品 勿放置車內)。車輛及車內物品如有毀損滅失時,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七、車主停放車輛後,須立即離場,不得逗留。
- 伍、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發市場緊急災害期間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實施目的:遇颱風豪雨季節或特殊災害期間,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民車輛措施,以減 少縣市居民財產損失。 二、實施對象:臺北縣市居民。 三、實施屬性:緊急與臨時性。 四、開放時機: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前1 小時起。 五、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8 時止。 六、開放停車之作業 (一)為避免影響市場正常交易,承銷人、採購車能順利進場,將於市場入口處張貼告 示限定開放部分停車之樓層。 (二)開放停放場地限為第二批發市場頂樓停車區部份停車位。 (三)由專人於入口處、各樓層及出口等疏導車輛停放,以順向停放,不阻礙交通動線 為原則。 (四)汽車停妥後,應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連絡電話,以利連絡。 (五)開放樓層之車位停滿時,隨即停止進場。 七、注意事項 (一)嚴格限制車體高度(總車高2 公尺以內),避免超高損及建築物設施;違者,照 價賠償。 (二)停放車輛位置以不妨礙其他車輛移動為原則,並嚴禁停放開放區域以外之停車位 ,違者,本場得逕行移動違規車輛。 (三)購買月票者,進場時應確實將證件放置車輛前擋風玻璃,俾利分辨查證。 八、收費方式:開放期間,為顧及月票使用者權益,照規定收費,不予優惠。
- 陸、臺北花木批發市場災害期間配合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實施目的:遇颱風豪雨季節或特殊災害期間,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民車輛措施,以減 少縣市居民財產損失。 二、實施對象:臺北縣市居民。 三、實施屬性:緊急與臨時性。 四、開放停車時機: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前1 小時起。 五、開放停車執行辦法 (一)本市場開放1 樓停車場供民眾停車,可停放數量約40輛,並於市場周遭張貼公告 。 (二)執行期間由本市場警衛人員疏導車輛停放,並加以管制。 (三)停車收費依本市場原有收費方式辦理。(日夜均為1 小時20 元) 六、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8 時止。 七、其他注意事項 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予拖吊移置 並處以罰款。
- 柒、其他災害緊急開放停車,由本市防災應變中心視災情機動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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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10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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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交治字第09833040301號公告修正第1、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