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準則依臺北巿促進民間參與街道家具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 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巿街道家具(以下簡稱街道家具)廣告物之設計與設置,依本準則之規 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2 條本準則所稱街道家具廣告物,指投資廠商依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於公車候 車亭、文化海報筒、觀光導覽地圖牌及獨立廣告看板等街道家具所設置之廣 告物。
- 第 3 條街道家具廣告物之管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下: 一 公車候車亭及觀光導覽地圖牌廣告物: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 通局。 二 文化海報筒廣告物:本府文化局。 三 獨立廣告看板廣告物:本府新聞處。
- 第 4 條街道家具廣告物設計及設置,不得影響街道家具之使用功能。
- 第 5 條街道家具廣告物應結合各類街道家具進行系統性設計,並與同一設置地點相 鄰之各類街道家具配合。 街道家具廣告物之設計應考量其未來使用與維護之方式。
- 第 6 條街道家具廣告物之材質,應具耐久性與抗磨損性,其設計應考量工業設計組 裝與人體工學需求。
- 第 7 條街道家具廣告物之內容,由該設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相關 規定辦理審查及監督事宜。 前項廣告物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虛偽、誇大不實之情事。
- 第 8 條街道家具廣告物設置位置、內容及規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車候車亭: (一)除簡易型公車候車亭外,其平行道路側之立面面積三分之一應設 置透明面板或以透空方式處理。 (二)廣告版面分為公益版面及商業版面二類;公益版面應包括公車路 線資訊及城市導覽地圖等資訊,其中公車路線資訊及城市導覽地 圖應占公益版面面積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商業廣告面積以不超過每座公車候車亭設計之總立面面積三分之 一為原則;其總立面面積之計算應扣除版面底部至地面及版面頂 部設置雨庇之面積。 二、文化海報筒: (一)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設計應為圓筒型。 (二)文化海報筒之平面不得超過直徑一點五公尺所圍之垂直投影面積 ,立面應切分為三個版面,每個版面各一百二十度,再上下劃分 二部分。其中一版面得由投資廠商設置營利性廣告,其餘二個版 面張掛由本府文化局提供之藝文海報,並於其中一版面下部分設 置文宣品索取機。 三、觀光導覽地圖牌:商業廣告面積以不超過總立面面積三分之一為原則。 但投資契約約定不得設置商業廣告者,依其約定。 四、獨立廣告看版: (一)版面設計以燈箱廣告方式為原則,並兼具照明功能及提供市民夜 間觀覽。 (二)燈箱廣告之透明片應具防水功能,並應考量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因 雨水或長期曝曬而影響廣告片之美觀。 (三)燈箱廣告版面之可見面積以長一百二十公分、高一百八十公分為 原則,並分為正反二版面。 (四)燈箱之垂直投影面積不得大於零點四平方公尺,總高度不得大於 二點五公尺。 (五)燈箱廣告之版面、尺寸及規格應統一形式。 (六)燈箱之掀蓋開關應考量工作人員安裝燈片及維修之便利性、安全 性,並應考量避免碰撞及損傷路人。 (七)獨立廣告看板以每座提供一側版面由本府作為公益廣告,廣告內 容得由本府設計,並由投資廠商印製懸掛。 (八)公益廣告設置版面總數之一半應為面對來車方向或經本府新聞處 認定廣告效益佳之版面。 (九)公益廣告版面與投資廠商所屬之商業廣告版面必須為相同尺寸、 規格、材質、強度及安裝方式。
- 第 9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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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4007
臺北市街道家具廣告物設置準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05359100號令訂定全文9條;並目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