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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0940405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私地樹木影響市區道路公共安全之修剪,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私地樹木之修剪,依臺北市公私樹木維護管理及修剪作業權責單位職責分工表(以下簡 稱分工表)規定,所有權人土地範圍內(指私人住宅庭院、私有土地及依建築法規闢建 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等)或社區(包含國宅社區)範圍樹木,應由所有權人或管理委 員會負責處理。但樹木影響市區道路公共安全時,本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 三十九條規定立即處理。 前項所稱樹木影響道路公共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或枝幹低於2 公尺,而有 危及市區道路交通、照明、人行安全等緊急事件者。
  • 三、發生前點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情形時,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 處)為受理通報窗口,受理人員於接獲緊急處理通報時,應立即做成電話紀錄,其內容 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事件狀況敘述,並依分工表 通報權管單位處理。若權管單位因人力、機具不足,無法立即處理時,得由公園處先行 協助其排除交通障礙等危急狀況後,再由權管單位處理後續事宜。
  • 四、依前點之規定,由公園處協助處理時,應會同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現勘後逕行處理, 並應作成紀錄備查。如無法與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取得連繫時,則會同里長現勘後逕 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處理過程中所造成之一切損害,處理之相關單位不負任何 修繕、賠償責任。
  • 五、本府列管有案之受保護樹木,發生第二點所稱之情形時,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所規定之機制處理。
  • 六、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應負責其所有樹木之修剪等管理維護工作,以維公共安全, 公園處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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