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孔子教育理念,表彰對教育、文化或對社會具有卓 越貢獻者,身後得入祀臺北市孔廟(以下簡稱孔廟)崇文祠或弘道祠,受後人尊崇,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市民或對本市有下列之具體貢獻、德術兼備,且逝世五十年以上者,經審議通過後 得入祀孔廟崇文祠或弘道祠: (一)傑出教育家或發揚傳統學術文化有功者,入祀崇文祠。 (二)德行足堪社會表率或具經世濟民之功者,入祀弘道祠。
- 三、各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薦入祀人選,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每年六月前,詳細填具事蹟表 二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孔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孔廟管委會)辦理審議事宜。
- 四、孔廟管委會辦理前條審議事宜前,應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就被推薦人選辦理初 審,初審通過後再提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 五、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名,市長及本府教育局局長、文化局局長、民政局局長為 當然委員,市長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市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 六、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審議結果應送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公告並擇期辦理入祀事宜。
- 七、經公告得入祀孔廟崇文祠或弘道祠者,其入祀禮由孔廟管委會另行決定辦理日期及方式 ; 常祭禮於每年九月二十八日孔廟釋奠典禮後舉行,由市長親自或派員主祭。
- 八、崇文祠及弘道祠由本府設於孔廟儀門兩側,由孔廟管委會負責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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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13
臺北市孔廟崇文祠及弘道祠入祀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403172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