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
-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 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 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 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 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 五、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 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 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 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 六、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 七、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國民中小學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三)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四)其他方式。
- 八、學生成績評量方式,任課教師應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 家長說明。
- 九、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 辦理。
-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並輔以文字描述;文字描述之學生人數,由各校課 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一)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及結果,並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及特 殊才能等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二)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不排名次,於學期末轉換為優、甲、乙、丙、丁 五等第方式記錄。 (三)前款等第轉換之標準,依下列基準轉換之: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等:未滿六十分。
- 十一、學習領域評量依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得併入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 十二、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 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 布。 (二)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訂之;其方式由教師依據學生 日常表現訂定。 (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 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 十三、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並得依學生學 習現況自行命題。 (二)不得利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為之。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我學習 ,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三)學校應減少考試次數,配合教學進度,每領域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每天 考試領域以不超過兩領域為原則;定期評量前兩週得彈性調整,每天以不超過 三領域為原則。 前項第三款平時評量之領域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期公布。
- 十四、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出席情形。 (二)獎懲。 (三)日常行為表現。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七)其他。
- 十五、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 ;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一)依學生出席情形予以加減之標準: 1.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2.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課者,減一分。 3.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4.曠課者,每滿二節減一分。 5.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學校規定應出席之活動,無故缺席者,每滿四次 減一分。 6.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及第二次各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三)依日常行為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參酌班級同儕互評結果,予以加減,但以五分為限。 (四)依團體活動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 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例行活動表現予以加減,但以五分為限。 (五)依服務學習表現情形予以加分之標準,由導師依據各校推動公共服務教育之相 關規定,考查學生公共服務表現予以加分,但以五分為限。
- 十六、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 十七、學校應依所訂定之獎懲及改過銷過有關規定,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 十八、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 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 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 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 十九、學生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進行補救教學措施,經補 救教學後,成績評定及格者,該學習領域(科)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
- 二十、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進行專案輔導。
- 二十一、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評量由學 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 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定之。
- 二十二、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家長或 法定代理人及學生。
- 二十三、本市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第十 五點各款之加減分,並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審查委員由教務主任 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生 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 二十四、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學習領域之總平均均在丙等以上者,或九年級第二 學期成績有三學習領域均在丙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每學期均在丙等以上或九年級第二學期在丙等以上並經 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 二十五、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 二十六、學生成績未達第二十四點之標準,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者,得 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所需費用由家長自行負擔。
- 二十七、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於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之原則,非經學校、家長或 法定代理人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目的之用。
- 二十八、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參加技 藝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本局得另訂補充規定。
- 二十九、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之相關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 三十、本補充規定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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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8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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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中字第09434117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0點;並自94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