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茲以本局所有之身心 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及場地,協助民間單位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及推 動職業重建相關專業人員培訓,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所有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以下簡稱職評工具,其清單詳附件一)及場 地(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二十一號六樓職評室)免費提供設立於本市立案之福利團 體、機構、學校或醫院借用。
- 三、場地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不開放)。
- 四、借用程序: (一)場地及職評工具借用: 借用單位應於預定使用日前三天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借用申請單(如附件二) ,經本局同意傳真回覆後,始可借用。 (二)職評工具借用: 1.借用單位應於使用日前三天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借用申請單(如附件三), 經本局同意並傳真回覆後,始得借用。借用期限最長為一個月,若有必要延長 借用期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得再延長,其延 長借用以一次為限。 2.各種職評工具組件、題本、指導手冊或相關物件,借用單位應於點交時確實清 點,使用完畢後,除消耗性之答案紙或記錄紙外,應悉數歸還。 (三)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單位申請借用時,本局得依申請順序辦理。
- 五、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及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使 用後並應回復原狀。 (二)對職評工具應負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損壞或遺失,應於借用終止日後 十四日內修復至完好狀態,如不能修復,應購置新品替代,若無法以上述方式處 理時,則應依原購置價格賠償。
- 六、職評工具於借用期限屆至仍未歸還者,將停止其借用權限六個月;經催告仍未歸還,情 節嚴重者,將以侵佔罪移送法辦。
- 七、借用期間,本局得隨時要求借用單位配合查對所借職評工具數量,並檢查其使用狀況, 借用單位不得拒絕;若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逕行終止借用,並停止借用單位 借用權利六個月,借用單位應立即將所借職評工具或場地返還。 (一)使用本局職評工具或場地進行營利行為者。 (二)有安全顧慮者。 (三)使用情形與申請事由不符者。 (四)侵犯他人權益者。 (五)違反本要點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六)故意損壞借用之職評工具者。 (七)轉借或轉送他人使用者。 (八)將職評工具複製留存者。 (九)施測者不符合借用職評工具之使用資格條件者。
- 八、借用單位於借用本局場地或職評工具時,若發生意外事故,一切責任應由借用單位負責 。
- 九、本局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收回借出之職評工具。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三字第09420843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