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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二字第09416314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 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條依據 (兩性工 作平等法 )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 之招募、甄試、進用、 分發、配置、考績或陞 遷等,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者(第7條)。 第7條、 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非評議案件〈如違規廣 告〉,得限期改善。經 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 改善。 一、第1次:1萬元。 二、第2次:5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 次):10萬元。
    2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 似活動,因性別而有差 別待遇者(第8條)。 第8條、 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萬元。 二、第2次:5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 次):10萬元。
    3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 別而有差別待遇者(第 9條)。 第9條、 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萬元。 二、第2次:5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 次):10萬元。
    4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 付,因性別而有差別待 遇或以降低其他受僱者 薪資之方式,規避不得 因性別而有薪資差別待 遇之規定者(第10條) 。 第10條、 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萬元。 二、第2次:5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 次):10萬元。
    5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離職及解僱,因 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11條第1項)。 第11條第 1項、第 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5萬元。 二、第2次以上(含第2 次):10萬元。
    6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 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 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 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 之理由者(第11條第2 項)。 第11條第 2項、第 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5萬元。 二、第2次以上(含第2 次):10萬元。
    7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 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 揭示者(第13條第1項 後段)。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萬元。 二、第2次以上(含第2 次):5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 次):10萬元。
    8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 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者(第13條第2項)。 第13條第 2項、第 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案件 一、第1次:5萬元。 二、第2次以上(含第2 次):10萬元。
    性侵害案件:10萬元
    9 受僱者為第14條至第20 條之請求時,僱主視為 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者(第21條)。 第21條、 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5萬元。 二、第2次以上(含第2 次):10萬元。
    10 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 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 施措施或提供適當之托 兒措施(第23條第1項 )。 第23條、 行政執行 法第28條 第1項、 第30條第 1項、第 31條第1 項 處5千元以上30 萬元以下怠金 經輔導、獎勵、勸導、 糾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 公法上義務,並通知限 期改善〈如無正當理由 〉而不如期改善,處5 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 金,並得連續處罰。
    11 雇主因受僱者提出本法 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第 36條)。 第36條、 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5萬元。 二、第2次以上(含第2 次):10萬元。
  •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按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第 5至10項對工作權 之侵犯及勞動條件之降低者採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四、本基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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