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 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項 次 減免或 增減 內 容 條 文 備 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 第 7條 第 1項 2 2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9條 第 1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予處罰。 第 9條 第 3項 4 4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 本文 5 5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予處罰。 第13條 本文 6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8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未有法定最高額3000元 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故不得援引第19條規 定,遽予免罰。 第19條 7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8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9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8條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三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三分 之一。 10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11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12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 第 9條 第 2項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二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二分 之一。 13 5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 輕處罰。 第 9條 第 4項 14 得 增 加 部 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 高額之限制。 第18條 第 2項 15 2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 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 內裁處之。 第15條 第 1項 、第 3 項 16 3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 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 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 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 內裁處之。 第15條 第 2項 、第 3 項 17 4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 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之。 第16條 18 5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 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 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 第 1項 19 6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 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 第 2項 - 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條依據 (性別工 作平等法 )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 之招募、甄試、進用、 分發、配置、考績或陞 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7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0-25萬元。 2.第2次:25-50萬元。 3.第3次以上:50萬元 。 2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 似活動,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8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0-20萬元。 2.第2次:20-30萬元。 3.第3次:30-40萬元。 4.第4次:40-50萬元。 5.第5次以上:50萬元 。 3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遇者。 第9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0-20萬元。 2.第2次:20-30萬元。 3.第3次:30-40萬元。 4.第4次:40-50萬元。 5.第5次以上:50萬元 。 4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 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 有差別待遇或以降低其 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 規避不得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薪資差別待遇之 規定者。 第10條、 第38條之 1 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0-20萬元。 2.第2次:20-30萬元。 3.第3次:30-40萬元。 4.第4次:40-50萬元。 5.第5次以上:50萬元 。 5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離職及解僱,因 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者。 第11條第 1 項、第 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0-25萬元。 2.第2次:25-50萬元。 3.第3次以上:50萬元 。 6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 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 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 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者。 第11條第 2 項、第 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0-25萬元。 2.第2次:25-50萬元。 3.第3次以上:50萬元 。 7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 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 揭示者。 第13條第 1 項後段 、第38條 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0-25萬元。 2.第2次:25-50萬元。 3.第3次以上:50萬元 。 8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 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者。 第13條第 2 項、第 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0-25萬元。 2.第2次:25-50萬元。 3.第3次以上:50萬元 。 9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 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 絕。 受僱者為第14條至第20 條之請求時,雇主不得 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 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 利之處分者。 第21條、 第38條 處 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5萬元。 2.第2次以上:5-10萬 元。 10 雇主因受僱者提出性別 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或協 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 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 處分者。 第36條、 第38條 處 1萬元以上10 元以下罰鍰 1.第1次:1-5萬元。 2.第2次以上:5-10萬 元。 - 四、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 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於法定罰鍰額度內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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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300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勞就字第10040175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