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 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 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本局處理違反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事件統一處理原則如下表:
項 次 違 規 事 件 法條依據( 臺北市獎助 進用身心障 礙者機關 ( 構) 辦法) 裁量範圍 統一處理原則 1 申報人員為機構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訓練學 員。 第5條第1款 不得計入獎 勵人數(如 有檢具之資 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 情事或以詐 欺或其他不 正方法申請 獎助,依第 12條第 5款 規定裁處) 。 追回違規申報人員之獎助 款。 2 同一事件已獲得各級政 府之獎助者。 第5條第2款 3 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 時期已獲本市創業補助 者。 第5條第3款 4 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 時期受僱於他機構並已 計入義務機構進用之人 數或已申請本獎勵金者 。 第5條第4款 5 違反法令進用者。 第5條第5款 6 申請職務再設計費用補 助者,於核定後購置前 ,身心障礙員工已離職 。 第8條第2項 、第12條第 1款 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獎助 處分、追回 全部或一部 獎助款,並 得停止受理 其獎助申請 1年至3年。 第 1次:追回違規申報人 員之獎助款。 第 2次:撤銷原核准獎勵 金並追回全部之 獎助款,並停止 受理其獎助申請 1年 第 3次:撤銷原核准獎勵 金並追回全部之 獎助款,並停止 受理其獎助申請 2年 7 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職 務再設計費用之機關( 構),自核准之日起 2 年內該補助項目職位出 缺時,未於14日內向主 管機關通報。 第10條、 第12條第2 款 8 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 機關之查核者,經主管 機關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者。 第11條、 第12條第3 款 撤銷原核准獎勵金並追回 全部之獎助款。 9 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第12條第4 款 第 1次:撤銷原核准獎勵 金並追回全部之 獎助款,並停止 受理其獎助申請 1年 第 2次:撤銷原核准獎勵 金並追回全部之 獎助款,並停止 受理其獎助申請 2年 第 3次:撤銷原核准獎勵 金並追回全部之 獎助款,並停止 受理其獎助申請 3年 10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申請獎助。 第12條第4 款 -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按處理原則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 之理由。
- 四、本處理原則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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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三字第09434839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