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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9)北市勞三字第09937326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違反「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事件統一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事件統一處理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 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並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本局處理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事件統一處理原則如下表:
    項 次 處 理 事 件 法條依據( 臺北市獎助 進用身心障 礙者機關 ( 構) 辦法) 裁量範圍 統一處理原則
    1 申請人於申請獎勵或補 助期間違反勞動相關法 令受處罰者 第3條第3項 得不予獎( 補)助或僅 給予部分獎 (補)助 一、不予獎助(當期不予 獎助) 1.刑事罰事件:違反勞動 相關法令,經本府移送 偵辦者。 2.規避檢查:違反勞動檢 查法第14條第 1項、第 15條第 2項規定,經本 府依同法第35條規定處 分者。 3.大量解僱時拒絕協商或 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大量解僱勞工事件, 經本府召集組成協商委 員會,拒絕指派協商代 表、未通知全體勞工推 選勞方代表或拒絕就業 服務人員進駐,經本府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8條規定處分者。 4.違反工資限期給付令: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 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 經本府依同法第79條處 分者。 5.違反其他勞動相關法令 經主管機關處分,並經 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 二、部分獎助(當月不予 獎助) 1.性別歧視:經本府依性 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第38-1條處分者。 2.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 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經本府依同法第65條處 分者。 3.違反其他勞動相關法令 經主管機關處分,並經 本局認定情節輕微者。 三、附則 1.經本府以涉嫌違反勞動 相關法令移送偵辦,後 經無罪判決確定、不起 訴處分確定者,得於確 定日起 3個月內,提具 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 他足資證明文件)及獎 勵金申請文件,申請原 不予核發之獎勵金,逾 期視為放棄。 2.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經本 府處分,後又撤銷者, 得於撤銷日起 3個月內 ,提具證明文件及獎勵 金申請文件,申請原不 予核發之獎勵金,逾期 視為放棄。
    2 申報人員為機構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訓練學 員。 第5條第1款 不得計入獎 勵人數(如 檢具之資料 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 事或以詐欺 或其他不正 方法申請獎 助,依第12 條第 3項附 款 6規定裁 處)。 追回違規申報人員之獎助 款。
    3 同一事件已獲得各級政 府之獎助者。 第5條第2款
    4 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 時期已獲本市創業補助 者。 第5條第3款
    5 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 時期受僱於他機構並已 計入義務機構進用之人 數或已申請本獎勵金者 。 第5條第4款
    6 違反法令進用者。 第5條第5款
    7 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工 局訪查、查核。 第9條之1第 1款 勞工局得駁 回其申請, 並得視情節 輕重於 1年 至 3年期間 內不予核准 其申請。 駁回其申請。
    8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申請獎助。 第9條之1第 2款 第 1次:駁回其申請並不 予核准其申請 1 年。 第 2次:駁回其申請並不 予核准其申請 2 年。 第 3次:駁回其申請並不 予核准其申請 3 年。
    9 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第9條之1第 3款
    10 申請職務再設計費用補 助者,於核定後購置前 ,身心障礙員工已離職 。 第12條第 3 項附款1 第 1次:追回申報人員之 獎助款。 第 2次:撤銷原核准獎助 並追回全部之獎 助款,並停止受 理其獎助申請 1 年。 第 3次:撤銷原核准獎助 並追回全部之獎 助款,並停止受 理其獎助申請 2 年。
    11 申請職務再設計費用補 助,未依核定之方式管 理補助項目。 第12條第 3 項附款2
    12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者,經勞工局通知改善 ,仍未改善。 第12條第 3 項附款3 撤銷原核准獎勵金並追回 全部之獎助款。(如有檢 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或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方法申請獎助,依第 12條第6款規定裁處)。
    13 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工 局之查核。 第11條、 第12條第3 附款5 撤銷原核准獎勵金並追回 全部之獎助款。
    14 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第12條第 3 項附款6 第 1次:撤銷原核准獎勵 金並追回全部之 獎助款,並停止 受理其獎助申請 1年。 第 2次:撤銷原核准獎勵 金並追回全部之 獎助款,並停止 受理其獎助申請 2年。 第 3次:撤銷原核准獎勵 金並追回全部之 獎助款,並停止 受理其獎助申請 3年。
    15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申請獎助。 第12條第 3 項附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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