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眉欄: (一)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姓名及住址:按土地登記簿、建築 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填寫。 (二)年:以該收益實例辦理估計之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之年份填寫。 (三)編號: 以區為單位分年辦理,先暫依調查日期先後順序編列,各自依「段」、「小段」 、「地號」之順序編列。 (四)地價區段號:填寫調查對象土地所屬之地價區段編號。
- 二、土地標示: 按實際出租之土地填寫,如有數筆土地均出租與同一人且作同一使用時,各欄不敷使用 時,可在各格中畫一橫線,使每格分成二行,以供填寫;其最後一行則作為各欄合計數 之用。 (一)段、小段、地號、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地目、等則、面積及計算收益之面 積:按土地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填載(地號如遇有子號者,則分上、下二行, 上行填寫母號,下行左側劃一橫線,右側填寫子號)。 (二)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按本府都市發展局套繪之都市計畫圖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 。 (三)計算收益之面積:按收益實例實際收益之平方公尺數填寫,如未滿一平方公尺者 ,原則寫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四)位置略圖: 1.以調查之宗地為中心,並以紅色筆標示,繪製本宗土地與其鄰近街道及主要地 標之相關位置略圖,有街道(或巷道)時應註明其名稱,如附近有顯明之公共 設施或建築改良物時,並查註其位置及名稱。 2.左上角標明實例地所屬地籍圖幅號。
- 三、建築改良物資料: (一)建築改良物門牌: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街路名稱及門牌 號數。 (二)建號:按建築改良物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未辦理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者免填 。 (三)建築改良物登記面積: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填寫建築改良物之登 記面積。 (四)總樓層數:分別查填該建築改良物之地上層總樓層數及地下層總樓層數,無地下 層者,地下層總樓層數免填。 (五)主要構造種類: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登載或調查所得之建材於所屬種類別之適當 欄(□)內劃「ˇ」,如屬「其他」者,除以「ˇ」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其建 材種類。 (六)用途:依建築改良物實際使用情形於所屬用途之適當欄(□)內劃「ˇ」,如屬 「其他」者,除以「ˇ」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其使用情形。 (七)建築改良物設備:依建築改良物所具之設備於適當類別之欄(□)內劃「ˇ」, 可劃多個「ˇ」。如劃「其他」者,除以「ˇ」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其設備類 別。 (八)收益樓層: 1.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該建築改良物收益之樓層別及權利範 圍。 2.其為收益之標的為建築改良物之全部或部分樓層時,於適當欄(□)內劃「ˇ 」。 (九)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等 1.「 (1)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按該建築改良物實際收益之面積填寫。 2.「 (2)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造價標準表 」填寫。 3.「 (3)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減修正百分比及修正理由」:建築改良物之樓層高 度、層數、材料、用途及建築改良物設備等特殊者,估價人員應按建築改良物 標準單價,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修正之,並填載增加或減少百分比及修正後之 建築改良物每平方公尺單價並註記修正理由。 4.「 (4)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總價格」,指以相同材料重新建築相同構造種 類之建築改良物所需費用之標準單價,乘以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所得之數 額,其計算式如下: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重新建築之建築改良物標 準單價(或修正之單價)×收益樓層之建築改良物面積 5.建築完成日期: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建築改良物建築完成 之日期。 6.耐用年數:依下列本市不動產價格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耐用年數查填。 7.「 (5)經歷年數」:按實際使用年數填寫,如已超過耐用年數,則按最高耐用 年數填寫。 8.「 (6)每年折舊率」:依下列本市不動產價格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折舊率填 寫。 (十)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之程序原則如下: 1.「 (7)總折舊率」其計算式如下: 總折舊率=建築改良物每年折舊率×經歷年數 2.「 (8)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折舊額」其計算式如下: 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折舊額=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總折舊率 3.「 (9)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其計算式如下: 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收益樓層建築改良 物折舊額 4.「(10)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房地併同出租者,計算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時 ,收益實例分為 A或(部分層數)及 B式(全部層數)兩種計算之: A式:收益實例為部分層數者,其計算式如下: 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 (9)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總樓層數 B式:收益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計算式如下: 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 (9)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
- 四、「(三)農地」各欄: (一)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包括主產物收益與副產物收期,定義及填寫方法如下: 1.主產物:指調查對象土地上之主要農產品或畜產品之主產物名稱,其「(11)市 場躉售單價」、「(12)生產量」等資料分別按收穫時之市價(交易價格)或調 查所得資料填載。 2.副產物:指調查對象土地上之主要農產品或畜產品之副產物名稱,其「(13)市 場躉售單價」、「(14)生產量」等資料分別按收穫時之市價(交易價格)或調 查所得資料填載。 3.「(15)合計」指主產物收益及副產物收益之合計值,計算式如下:土地每年通 常總收益=主產物市場躉售單價×生產量+副產物市場躉售單價×生產量 4.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依上開計算式之每年通常總收益,如有其他情形,除於 「調查員意見欄」敘明外,並參考依「臺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遷 移)基準」訂定之「臺北市地價調查用農作改良物單位面積標準及單價表」, 估定每年通常總收益。 (二)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1.「(16)生產資材費」;指農作改良物生產所需之各種資材費,分為下列: (1)種苗費:指栽培農作物、飼養牲畜禽所需之種子、種苗或幼禽等費用,又可 分為自給或他購一種,均按市價估算。 (2)飼料費:指飼養畜禽所需飼料費,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3)肥料費:分為有機肥料、無機肥料(化學肥料)及其他等,按調查所得資料 填載。 (4)農藥費:指栽培農作物所需之農業費或飼養家畜禽所耗之醫藥費及保險費等 ,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5)材料費:指農作物或畜禽生產或生長期中購入消耗品費用,按調查所得資料 填載。 (6)農舍費(畜舍費):包括在生產上直接或間接使用之建築改良物,含住宅、 倉庫、農具舍、水泥晒場、堆肥舍等之折舊及修理費;畜舍費則包含飼養牲 畜之建築改良物及設備等之折舊及修理費。 (7)農具費:指器具費,以生產上使用農器具之費用為限,分為折舊費(大農具 、大器具)與修理購置費(包括大農具修理、小農具或小器具購置),均按 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2.「(17)雇工勞動費」:包括自種植至出售期間之一切人工費、畜工費、機工費 等,分述如下: (1)雇工費:指人工費,包括自種植至出售期間之一切人工,含苗圃、整地、作 畦、施肥、播種、定植、中耕除草、灌溉排水、病蟲防治、收穫、乾晒調製 、搬運銷售及管理等,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2)畜工費:指牛犛工、牛車工等費用(不含人工費),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3)肥料費:分為有機肥料、無機肥料(化學肥料)及其他等,按調查所得資料填 載。 (4)農藥費:指載培農作物所需之農業費或飼養家畜禽所耗之醫藥費及保險費等 ,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5)材料費:指農作物或畜禽生產或生長期中購人消耗品費用,按調查所得資料 填載。 (6)農舍費(畜舍費):包括在生產上直接或間接使用之建築改良物,含住它、 倉庫、農具舍、水泥晒場、堆肥舍等之折舊及修理費;畜舍費則包含飼養牲 畜之建築改良物及設備等之折舊及修理費。 (7)農具費:指器具費,以生產上使用農器具之費用為限,分為折舊費(大農具 、大器具)與修理購置費(包括大農具修理、小農具或小器具購置),均按 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2.「(17)雇工勞動費」:包括自種植至出售期間之一切人工費、畜工費、機工費 等,分述如下: (1)雇工費:指人工費,包括自種植至出售期間之一切人工,含苗圃、整地、作 畦、施肥、播種、定植、中耕除草、權概排水、病蟲防治、收穫、乾晒調製 、搬運銷售及管理等,按調查匠得資料填載。 (2)畜工費:指牛犛工、牛車工等費用(不含人工費),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3)機工費:指一切動力機械之代耕費,如耕耘機、動力噴霧器之代耕費(不含 人工費)等,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3.「(18)稅捐」:指田賦及水利會費等,按調查所得資料填寫。 4.「(19)利息」:指生產資材費、雇工勞動費及稅捐三者之和的利息,其利息計 算按統一農貸月利率計算,再乘以調查農作物生長期間(月數)之半數所得之積 填載,計算式如下: 利息=(生產資材費+雇工勞動費+稅捐)×農貸月利率×農作物生長期間( 月數)÷2 5.「(20)合計」:指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包括生產資材費、雇工勞動費、稅捐 及利息等,計算式如下: 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生產資材費+雇工勞動費+稅捐+利息 (三)「(21)土地每年純收益」:以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減去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所得 之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 土地每年純收益=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四)「(22)土地收益資本化率」:指同一地價分區內土地用途、面積相同或相似之數 宗土地的通常投資報酬率,得以土地每年純收益除以土地市場行情價格所得之商 數為基準;或以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基準,並均得敘明理 由酌予增減之。同時將其決定理由填載於「土地收益資本化率之決定理由」欄內 。 (五)「(23)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以土地每年純收益除以土地收益資本化率所得之 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土地每年純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六)「(24)土地合理收益單價」:以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除以計算收益之面積所得之 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收益單價=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計算收益之面積
- 五、「(四)農地以外之土地」各欄: (一)地上無建築改良物者: 1.「(25)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按調查所得該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填載。 2.「(26)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按調查所得該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填載。 3.「(27)土地每年純收益」:以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減去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所 得之數額填寫。 4.「(28)土地收益資本化率」:詳見本填寫須知四(四)。 5.「(29)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以土地每年純收益除以土地收益資本化率所得 之數額填寫。 6.「(30)土地合理收益單價」:以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除以計算收益之面積所得 之數額填寫。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者: 1.(31)全棟房地通常總收益: (1)年租金:以實際支付年租金額或調查所得資料填載,如屬月租,應換算為年 租金。 (2)押租金(保證金)利息:如支付押租金(保證金)者,應填載押租金(保證 金)年息,其利率以調查當時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 (3)其他收益:除年租金及押租金(保證金)利息收益外,如尚有其他收益者, 以實際之收益數額填載。 (4)「(31)合計」:以年租金、押租金(保證金)利息、其他收益等三項金額加 總填載,計算式如下: 合計=年租金+押租金(保證金)利息+其他收益 2.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1)稅賦:以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全年支付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金額(不包括所得 稅)填載。 (2)維護費用:包括修繕費、保險費及管理費等費用,參考下列原則計算之,必 要時得以調查、蒐集所得之費用計算。 a.修繕費:查填修繕(維護)該建築改良物每年需支付之費用(合計約為收益 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二)。 b.保險費:查填該建築改良物按一般情形所支付之年保險費(通常以該收益 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千分之三估計)。 c.管理費:查填管理人之薪資及有關費用(通常依年租金額百分之三至百分 之五估計)。 (3)其他費用:指稅賦及維護費以外之費用,如租金損失額(租金損失額,指承 租人拒付租金或無人承租時所遭受租金短收之損失,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等。 (4)「(32)合計」:以稅賦、維護費用及其他費用等三項金額加總填載,計算式 如下: 合計=稅賦+維護費用+其他費用 (三)「(33)全棟房地每年純收益」:以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收益減去全棟房地每年通 常總費用之數額填載,計算式如下: 全棟房地每年純收益=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收益-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四)「(34)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收益樓層為部分層數者,以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 現值乘以總樓層數填載;收益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則以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 填載。 (五)「(35)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指同一地價分區內建築改良物構造種類、用 途、面積相同或相似之數宗建築改良物的通常投資報酬率,得以建築改良物當年 市場行情純收益除以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或分離出之建築改良物交易價格)所 得之商數為基準,並得敘明理由酌予增減之。同時將其決定理由填載於「建築改 良物收益資本化率之決定理由」欄內。 (六)「(36)全棟建築改良物每年純收益」:以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乘以建築改良物收 益資本化率填載,計算式如下: 全棟建築改良物每年純收益=以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 (七)「(37)土地每年純收益」:以全棟房地每年純收益減去全棟建築改良物每年純收 益所得之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 土地每年純收益=全棟房地每年純收益-全棟建築改良物每年純收益 (八)「(38)土地收益資本化率」:詳見本填寫須知四(四)。 (九)「(23)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以土地每年純收益除以土地收益資本化率所得之 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土地每年純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十)「(24)土地合理收益單價」:以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除以計算收益之面積所得之 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收益單價=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計算收益之面積
- 六、本表應填寫調查日期,並由承辦員、複查人員及股長分別核章,以示負責,並由科長核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