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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社字第094368407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主 管低收入戶學生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減免對象為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含進修學校),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經 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 三、本要點減免基準依教育局頒訂當學年度當學期高中、高職學雜費收費標準辦理。符合實 施臺北市私立高中收費彈性試行措施學校之學生減免基準,亦依前開標準辦理。
  •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減免學雜費者,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由學校審查核定,並依減免基準逕予減免。
  • 五、私立學校應依照前列程序及減免基準逕予減免學雜費,並於開學後四十日內檢附申請表 (含證明文件)、申請名冊及學校領據函報教育局,由教育局向社會局辦理請款撥付。
  • 六、公私立學校須於每學期依教育局指定期間,上網填報低收入戶資料(網址:210.70.129 .196/aid/index.html),以利統計查核。
  • 七、依本要點核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輔導轉學者,其已減免之學雜費,不 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輔導轉學時已享受減免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 複申請減免。
  •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予追繳: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如中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等)。 (二)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重複申請 。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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