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 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 二、本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反事件 依據法條(職 工利金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罰鍰已 提高10倍,折算新臺幣 再乘以3 倍)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未提撥或 未足額提 撥職工福 利金 第11條(72年 8月27日行政 院臺72規字第 15825 號函提 高第11條、第 12條罰鍰10倍 ) 處企業組織負責人 1千 元(提高10倍為 1萬元 ,折算新臺幣為 3萬元 )以下罰鍰 逕與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 (1)50人-249人:6 千元 (2)250人-999人:1萬元 (3)1000人以上:1萬8千元 二、第2次: (1)50人-249人:1萬2千元 (2)250人-999人:2萬元 (3)1000人以上:3 萬元 三、第3次: (1)50人-249人:2 萬元 (2)250人以上:3萬 四、第4次以上均處3萬元。 每年年終 未公告職 工福利金 收支表冊 ,並呈報 主管官署 備查 第12條 處企業組織負責人 5百 元(提高10倍為 5千元 ,折算新臺幣為 1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先以督促方式促其辦理,如逾 期未改善且無正當理由者: 一、第1次:6千元 二、第2次:9千元 三、第3次:1萬5千元 四、第4次以上均處1萬5千元 -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考量案情是否嚴重、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不法得利之 多寡或其資力等因素),得按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 由。
- 四、本基準自發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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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3007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94)府勞一字第09420990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發布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