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 管局)水資源生態教育館(以下簡稱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之使用,特訂 定本辦法。 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2 條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於翡管局上班時間內,除已安排使用或機電保養外 ,得對外開放供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訓練、講習及會議使用。
- 第 3 條申請使用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者,應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提出使用申請 書,經翡管局核准,並於使用日三日前繳清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但申請人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繳費,經翡管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申請使用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 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 二 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 同一順序同一時段有數申請人時,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 第 5 條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每日分下列二個時段對外開放申請使用: 一 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 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布置使用場地、裝卸物品、預(排)演、延長使用時間,須經翡管局核准, 且以二小時為限;其計費方式以每時段收費金額比例計算,未滿一小時,以 一小時計算。
- 第 6 條水資館簡報室每時段收費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會議室每時段收費二千 元。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但下列申請人得免費或優惠計費: 一 水源區內(新店市及烏來、坪林、石碇、雙溪鄉)機關(構)、學校, 以總金額之五折計算。 二 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及身心障礙團體得免費使用。
- 第 7 條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使用場地設備、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 之維護,並接受翡管局之指導。
- 第 8 條申請人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事項,應經翡管局同意後,在指定地點張 貼,並於結束使用後一日內回復原狀。
- 第 9 條申請人不得擅自搭建(接)舞臺架、工作物或電器設備。
- 第 10 條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使用場地回復原狀返還翡管局。如有損壞,應 即修復或以金錢賠償,未於一週內修復完成者,翡管局得逕行修復,所需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 第 11 條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人得於原 因消滅後五日內,另訂使用期間。不另訂使用期間者,所繳納之費用除已發 生者外,全數無息退還。
- 第 12 條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訂使用日五日前,通知翡管局另訂使用期間 或取消使用。
- 第 1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場地 一 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 第 14 條核准使用場地得載明下列附款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原核准處 分,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一 使用 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二 未經翡管局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三 侵 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四 妨害公務或破壞公物。五 違反公共安全、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 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 第 15 條翡管局如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使用日五日前協調原申請人改期,無法 改期者,得廢止原核准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全部費用,申請人不得請 求損害賠償。
- 第 16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翡管局定之。
- 第 1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2-1001
全部
民國 95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429038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