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社區心理衛生相關工作, 依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各 中心)執行心理衛生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中心由本局心理衛生科精神衛生股督導與管理,業務內容如下: (一)辦理心理衛生促進、衛生教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 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 (二)辦理本市民眾心理衛生諮詢、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服務。 (三)結合社區、學校及機構等跨單位之心理衛生資源,辦理本市社區心 理衛生服務網絡相關服務。 (四)辦理心理健康高危險群個案之危機處理及轉介。 (五)辦理中心人員教育訓練及督導等相關業務。 (六)執行個案管理、需求評估、關懷訪視及追蹤、自殺風險評估、危機 處理、醫療協助及相關資源之轉介、轉銜等相關業務。 (七)執行心理衛生相關資料之蒐集、調查、分析。 (八)辦理心理衛生相關新聞輿情、陳情案件等事項。 (九)辦理中心行政事務、其他本局心理衛生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三、各中心置執行秘書或督導,負責規劃、協調、管理中心業務,並置下 列各款人員若干人: (一)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及其督導。 (二)心理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三)心理衛生社會工作人員及其督導。 (四)心理輔導員。 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置兼任或特約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業人員。
- 四、各中心人員配置,由本局衡酌轄區特性、服務需求、業務量及實際執 行情形,適時彈性調整。
- 五、各中心人事及業務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補助本局辦理「強化社會 安全網計畫」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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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心字第1153137994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115年9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