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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764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以下簡 稱進修學校)行政組織與員額,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職業學校法有關法 令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
    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各該學校校長擔任。
  • 第 3 條
    進修學校設校務處,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
  • 第 4 條
    校務處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學生活動、生活輔導、衛生實 習輔導)等組,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 九班以下,設二組。 二 十班至十五班,設四組。 三 十六班至二十三班,設五組。 四 二十四班以上,設六組。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
  • 第 5 條
    進修學校有關總務、人事、會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該校相關人員兼辦之。
  • 第 6 條
    進修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置專任輔導教師 ,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並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 導教師。
  • 第 7 條
    進修學校依職業類科分科教學或辦事,每科置科主任一人,由該校日間部科 主任兼任。
  • 第 8 條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
  • 第 9 條
    教師員額: 一 專任教師:每班設置一‧八人。 二 輔導教師:每十五班置輔導教師一人,其班級總數之餘達八班以上者增 置一人。
  • 第 10 條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 規定辦理。
  • 第 11 條
    職員員額: 一 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七班增置一人。 二 管理員: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一班至二十班者置二人,二十班以上置 三人。 三 書記: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置二人。 四 技士: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五 技佐: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二科置一人。 六 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進修學校員額編制,由學校擬定報請本局轉陳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 第 13 條
    本市私立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員額編制標準參照本標準辦理。
  •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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