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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2705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6點
  • 一、庫房管理人員應負責庫房之安全、清潔、藏品之收存及提借,並隨時注意防火、防潮、 防蟲、防竊、防震及恆溫恆濕。
  • 二、庫房管理及維護人員,需注意藏品及其他設備之整潔。
  • 三、庫房管理及維護人員,應定時檢視藏品並於藏品進出庫房時,檢視其狀況。
  • 四、非因庫房管理需要進入庫房人員,須填寫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入庫申請單(附件一 ),經館長核准後憑單進出庫房。惟入庫時仍須填具管制表並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 五、每間庫房應裝置兩道門鎖,由兩位庫房管理人員分別負責保管其鑰匙。開啟及關閉庫房 時須由二位庫房管理人員會同辦理。
  • 六、庫房內嚴禁飲食、煙火及其他物品攜入。
  • 七、庫房內藏品不得任意攝影、搬動或觸摸。
  • 八、庫房內藏品之提存搬運需由庫房管理及維護人員監督指揮操作。
  • 九、為展覽、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得申請藏品之提借,同時應開列提借申請單(附件二) 經館長核准後,始得提借,並須於提借期間負責藏品之安全及完整。
  • 十、除展覽、修護外,其他事項之提借應於當日還庫註銷。
  • 十一、提借人員歸還藏品須辦理註銷手續,並須與庫房管理及維護人員當場檢視藏品有無新 增損傷,否則應由提借人負完全責任。
  • 十二、藏品之存放以獨立性質者為一單位,若屬於連屏或組合式者,則依自然狀態合併為一 組成一單位,但須詳載其件數。
  • 十三、對於新列入之藏品,應裝裱(框)或包裝以免損傷。
  • 十四、藏品如有損傷,應填具藏品損壞報告表,並敘明損壞原因,如非天災或不可抗拒之意 外事故,有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
  • 十五、本館藏品每年應按會計年度,實施盤點。如有不符情事,應即查明經過,追究責任。
  • 十六、本注意事項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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