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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2705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典藏功能,宏揚美術文化,特訂定「臺北市立 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借展」,係以國內外已立案之文化相關機構,商借本館藏品,用於非營利 性展覽為原則。
  • 三、凡向本館借展藏品,須於兩個月前以正式公文先洽本館,填具「展場設施調查表」(如 附件一),經本館評估符合標準後,填具「藏品提借申請單」(如附件二 A面)及簽訂 「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合約書」(如附件三),並提交提借期間「牆對牆」時價金 額保險單,始得同意借出。但本館藏品中,倘有狀況不適借出者,本館將不出借。
  • 四、借展之作品,應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並核對填具借展「作品狀況書」(如附件四), 借展單位應負責借期內作品之安全維護,如有違反情事,依借展合約書規定辦理。
  • 五、非經本館同意,所借展之作品皆不得用任何方法複製或轉借。
  • 六、借展單位歸還借展作品時,須經本館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作品狀況無誤後,再填 具藏品歸還註銷單(如附件二B面),始完成歸還手續。
  • 七、借展期間,如有破壞、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借展單位應速與本館相關人員聯繫,並 填具「作品損壞狀況報告書」(如附件五),且負修復與賠償責任。
  • 八、前項作品之賠償,應以本館所開列保險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得異議。
  • 九、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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