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局辦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 條 依 據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 他處罰 裁 罰 對 象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社員向理事會提出召集 臨時社員大會之請求後 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 集之通知時。 (§ 47-2) 合作社 法第73 條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 理 事 處二千元罰鍰。 2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 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 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 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 表決,其期限少於十日 時。 (§ 51) 合作社 法第73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 半段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理 事 1.處二千元元罰鍰,主管 機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 月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罰一萬元罰鍰。 3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 內,應以公告方法,催 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 ,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 ,並分別通知。前項公 告期限,少於十五日時 。 (§ 64) 合作社 法第73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半 段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清 算 人 1.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罰一萬元罰鍰。 4 清算人未於就任十五日 內,將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 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 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 法院備查。 (§ 60-3) 合作社 法第73 條第 1 項第 3 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清 算 人 1.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罰一萬元罰鍰。 5 合作社設立人未於召集 創立會、通過章程、選 舉理事、監事、組織社 務會後一個月內,檢具 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 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 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 之登記。 (§ 9-1)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設 立 人 1.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二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三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一萬元罰鍰。 6 合作社有關登記事項有 變更時或合作社章程有 修改時,未於一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 記。 (§ 9-3)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二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三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一萬元罰鍰。 7 合作社設立後,未於六 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 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 力之事由,得報主管機 關展延。 (§ 10-1)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三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三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一萬元罰鍰。 8 合作社得於必要時設立 分社,但未於設立後一 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者。 (§ 10-2)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二個月 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三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一萬元罰鍰。 9 合作社對於許其新加入 之社員,未於其加入後 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 登記。 (§ 14-2)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關 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 處二千元罰鍰。 10 合作社業務年度財務報 表,未於社員大會承認 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 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 36-2)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二個月 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三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一萬元罰鍰。 11 合作社決議解散,未於 一個月內敘明解散事由 會檢具社員大會紀錄向 主管機關聲請登記。 (§ 57-1)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五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一萬元罰鍰。 12 合作社為合併時,未於 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 聲請變更或解散或設立 之登記。 (§ 58)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五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一萬元罰鍰。 13 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 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 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 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 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 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其指定期限少於一個 月時。 (§ 21-1)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2款 前半段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二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五萬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一萬元罰鍰。 14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 ,未於一個月內分別通 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 。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 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 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 59-1) 合作社 法第73 條之 1 第 1項 第 2款 後半段 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五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一萬元罰鍰。 15 理事會未置合作社章程 、社員名簿、社員大會 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 相關簿冊於合作社。社 員名簿並應載明合作社 法規定事項。 (§ 35) 合作社 法第7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理 事 1.處四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二萬元罰鍰。 16 理事會未於年度終了時 ,製作業務報告書、相 關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 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 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 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 。 (§ 36-1) 合作社 法第7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理 事 、 監 事 1.處四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二萬元罰鍰。 17 清算人就任後,未立即 檢查合作社情形,未造 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 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 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 ,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 關備案。 (§ 63-1) 合作社 法第7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清 算 人 1.就任後未於六個月內辦 理者,處四千元罰鍰, 主管機關並書面通知於 六個月內改善。 2.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 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於一年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二萬元罰鍰。 18 清算人未於清算事務終 了後二十日內,造具報 告書,呈報主管機關, 並分送各社員。 (§ 65) 合作社 法第7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清 算 人 1.處四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二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二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二萬元罰鍰。 19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 算人規避、妨礙或拒絕 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查 閱合作社應備置之相關 書類、財務報表。 (§ 35、§ 36、§ 37) 合作社 法第74 條第 1 項第 2 款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理 事 、 監 事 清 算 人 1.處四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二萬元罰鍰。 20 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行 政責任者之社員,當選 為理事者。 (§ 40-1) 合作社 法第74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半 段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理 事 1.處四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二萬元罰鍰。 21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 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 檢查之,清算人規避、 妨礙或拒絕。 (§ 63-1) 合作社 法第74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半 段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清 算 人 1.處一萬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二萬元罰鍰。 22 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 時,理事會、監事會不 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 56) 合作社 法第74 條第 1 項第 4 款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理 事 、 監 事 1.處二萬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二萬元罰鍰。 23 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 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 業務經營範圍不以社員 為限制者。 (§ 3-1) 合作社 法第74 條之 1 第 1項 第 1款 前半段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四千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 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改善 。 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二萬元罰鍰。 24 合作社之業務及責任, 未於名稱上表明者。 (§ 6-1) 合作社 法第74 條之 1 第 1項 後半段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一萬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二萬元罰鍰。 25 分配社股年息,超過一 分,無盈餘時,仍分配 股息者。 (§ 22) 合作社 法第74 條之 1 第 1項 第 2款 前半段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一萬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二萬元罰鍰。 26 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 積損失及付息外,未依 規定百分比提列公積金 、公益金、理事及事務 員、技術員酬勞金之各 項分配比例分配者。 (§ 23-1) 合作社 法第74 條之 1 第 1項 第 2款 後半段 處新臺幣四 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一萬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二萬元罰鍰。 27 違反監事不得兼職、未 解除責任之理事,不得 當選為監事之限制、理 事及監事競業禁止之規 定者。 (§ 40) 合作社 法第74 條之 1 第 1項 第 3款 處新臺幣四 萬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 續處罰。 合 作 社 1.處一萬元罰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二萬元罰鍰。 - 三、前點個別案件如有特殊情況,為求公平適當並符合比例原則,得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為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等因素,按裁罰基準酌量 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 四、本基準自95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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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04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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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社一字第09572586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5年4月1日起實施